为躲避债务无偿转让股份 法院支持债权人申请撤
封面新闻记者 姚箬君
债务人为逃避还款义务,将自己持有的股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并通过伪造第三人代偿债务试图造成有偿转让的假象。近日,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撤销债务人转让股份的行为。
2017年,李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刘某向李某支付欠款17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不仅拒绝履行给付义务,还将其持有的价值138万元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郑某。
郑某通过向刘某转账31万余元以及代偿刘某欠案外人债务履行支付股权对价的义务。刘某转让股权后,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李某主张刘某系为逃避债务无偿转让股份,并以刘某与郑某恶意串通转移资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二人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刘某提供的与案外人借条、银行交易明细可知,虽借条载明借款人为刘某,但实际收款对象为某公司,且作为刘某公司员工的案外人转账附言有“社保”等字样,不能证明二人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同时根据郑某提供的与刘某、案外人银行交易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可知,郑某与二人间的经济往来频繁,款项类别多样,附言中也有“社保”等字样,与其声称的与案外人无往来的证言并不相符,且存在个人账户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的情形,不能证明郑某通过代偿刘某欠款支付股权对价,认定为无偿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法院判决撤销刘某将其持有的价值138万元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人郑某的行为。
法官表示,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恶意转移资产的情形时有发生。为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确保债权实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实施危害债权行为时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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