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这两个司机、被判全责!
为切实增强广大交通参与者
的交通安全意识
和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昌吉交警现曝光两起交通事故案例
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以此为警示
切实提高守法出行意识
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珍爱生命,平安出行
01
2020年10月1日23时50分许,刘某驾驶新C0***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图壁县吉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026号灯杆处时,与阿某驾驶的同向行驶车辆新B2***9号小型客车尾部碰撞肇事,造成两车及道路东侧路灯杆受损的交通事故。
本次事故案例分析
本案中刘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因当事人刘某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阿某无责任。
02
2020年10月07日,阜康市准噶尔路与迎宾路十字路口就发生了一起电动二轮车闯红灯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据调查及路口监控视频显示,电动二轮车在停车等待数秒之后看见车道无车辆通行,直接闯红灯通行,与正常行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员受伤。最终事故认定:电动二轮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负全部责任。
守法才能平安
请广大驾驶员
切勿心存侥幸
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
在养成良好行车习惯的同时
也要摒弃陋习,文明停车
共同维护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
呼图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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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乌昌快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