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男子KTV唱歌后……一级伤残!获赔124万!
男子林伟(化名)在××大厦一KTV唱歌
从KTV包厢出来后发现钥匙遗落
返回时从楼梯上摔下
致一级伤残
近日,海南二中院依法审理该案,判决××大厦建设单位海南东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92685.2元;KTV经营者东方城东某会所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8171.3元。
▲网络配图
男子回KTV包厢拿钥匙,从楼梯口摔下致一级伤残
2018年2月16日22时许,林伟与同事到海南东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大厦三楼一KTV唱歌,该KTV的经营者为东方城东某会所。17日凌晨1时许,林伟等人从包厢出来后发现遗落了钥匙,便返回包厢寻找钥匙。林伟在返回途中从二楼电梯走出,电梯出口处有明显的导向灯,但林伟并未按导向灯指示的方向往左走,而是向靠近电梯口右边的门口走去。当时楼梯并未安装扶手且楼道也没有灯光照明,导致林伟刚进门就从没有任何防护的门口边的楼梯口摔下,头颈部着地,造成严重损伤。
××大厦二楼并排安装有两个电梯,从左侧电梯出来正对着安全出口门,从右侧电梯出来正对着墙壁。墙壁右侧为一门洞,进入该门洞即是涉案楼梯口,此处有一、二楼商铺间的楼梯。
事故发生后,林伟先后被送往东方市人民医院、海南省人民医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等医院诊治。治疗期间,林伟已通过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部分医疗费,其个人实际支付合计77018.76元。林伟住院期间,另外在医院门诊、医院外检查、购置药品、器械等费用合计33441.06元。
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林伟需要完全护理依赖,护理人数为2人。林伟因颈椎骨折、脊髓损伤遗留四肢瘫痪(右侧肢体肌力2级,左侧肢体肌力3级)评定为一级伤残,其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均无法独立完成,完全依靠他人的帮助才能完成,需要长期护理。
一审法院:男子担责60%,获赔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林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无视二楼电梯门对面墙角下安全出口导向灯,不按照正确的指示方向下楼,导致误入没有任何安全防护且没有灯光照明的楼梯口,造成头颈部着地的严重摔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海南东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大厦的建设单位,应对大厦的安全管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好相关防护措施,而该公司在大厦尚未完成施工、装修的情况下,就将相关铺面、楼层交付他人使用,且在二楼电梯出口的右侧门洞打开的情况下,未加强做好现场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对林伟的摔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东方城东某会所在××大厦尚未完成施工、装修的情况下开门营业,对消费者未能尽到相应的安全提示义务,对林伟的摔伤也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此案的事实,酌情确定由林伟自负60%的责任,由××大厦承担30%的责任,由东方城东某会所承担10%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海南东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林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716134元;东方城东某会所向林伟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8711元。
二审法院:男子担责50%,获赔124万元
后林伟以及其他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林伟、某公司之间的责任比例有所不当,应予以纠正。根据上述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并考虑各方过错与此次事故造成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本院确定林伟自行承担50%的责任,海南东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0%的责任,东方城东某会所承担10%的责任。基于上述分析,林伟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2481713元,其中的50%,即1240856.5元,由其自行承担;其中的40%,即992685.2元,由海南东方某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其中10%,即248171.3元,由东方城东某会所承担。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海南特区报记者 吴佳穗(封面为网络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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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