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吒》被诉侵权背后 影视作品“抄袭”风波再
作者: 陈汉辞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官网一条收案信息颇为引人注目——《五维记忆》诉《哪吒》侵权。
根据法院公告,原告主张由杨某作为编剧和导演、光线影业等六公司联合出品的《哪吒之魔童降世》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原告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侵犯了原告的作品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原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六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承担合理费用100万元。
而在此公告发布前几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件播报中,暑期档拿下16亿元票房的影片《烈火英雄》也被诉侵权。公告称,李某某以《烈火英雄》在各方面表达大量抄袭、剽窃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火烈鸟》为由,将该电影的8家出品发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电影《烈火英雄》,发布书面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近年,从《宫锁连城》《北平无战事》《金婚》《红高粱》到《人民的名义》《战狼2》,知名影视项目的著作权纠纷案多见诸报端,引发争议。
但根据2018年公布的部分侵权判定结果,法院不支持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侵权案件占到一半,进入司法程序的少之又少。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一般采用综合判断的方法,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安排、设计等是否相似,不应从情感、创意等思想层面进行比较。”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彬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维权还是碰瓷
作为暑期档的绝对黑马,《哪吒》以49.75亿元票房登上中国影史第二宝座,并引发了业界对“国产动画崛起”这一话题的深入探讨。
但伴随这些战绩与思考,《哪吒》上映两周后,其侵权传闻一直未断,最初提出的侵权核心是,《哪吒》内容细节、海报与原告方演过的创意秀《五维记忆》有相似之处。但从8月舆论发酵至今,《哪吒》相关方均未发声。
与《哪吒》略有不同,《烈火英雄》下档后,被侵权的声音才发出。原告李某某诉称,2018年其撰写的展现真实消防员工作和生活的独创原著长篇小说作品《火烈鸟》在网上连载;次年,应文化发展出版社之约,正式出版了纸质长篇小说《烈火无声》。在《烈火英雄》热映后,李某某对比发现,电影《烈火英雄》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人物关系、主要情节设置、特殊细节、结局安排等方面的表达内容大量抄袭、剽窃原告作品《火烈鸟》。
针对电影《烈火英雄》“涉抄袭被起诉”,11月11日午间,《烈火英雄》出品方博纳影业集团在官微发布声明回应称:剧本改编自鲍尔吉·原野2013年出版的报告文学《最深的水是泪水》,合法获得了改编与摄制权授权,公司及相关出品方拥有该作品全部版权。关于法院立案的消息,截至声明出具之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任何通知。
如此,是原告碰瓷还是维权?
“‘碰瓷’的说法是有些牵强,一部作品未火爆前,创作者也不会知道其与自己某些思想或细节表达上是相似的,从而进行维权。至于被告侵权不侵权,更多要看细节表达。”朱彬表示,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是,作品表达的对比是侵权判断的关键所在;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其思想范畴。
融梗还是抄袭
朱彬认为,无论这些案件的结果如何,可以肯定的是,影视作品侵权案件会越来越多,这至少说明整个行业甚至全社会的版权意识在提升,只是大部分人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问题认知比较模糊,哪些是属于保护范畴的,哪些是目前知识产权不能保护的,是需要一个了解的过程。
比如,现在争议比较大的是融梗与抄袭。
对于融梗,创作圈称之为互联网某种心照不宣的创造,比借鉴恶劣,又比抄袭暧昧。其使用者并不逐字逐句复制,而是把别的作者出彩的地方、故事线之类的拿到自己的作品中,换做自己的语言,本质上一对比原著是可以看出来的。
融梗看似是因近期《少年的你》热映而被重提,实际上,2014年,在琼瑶起诉《宫锁连城》相关方侵犯《梅花烙》著作权案时,就开始被业界关注。
是合理的融梗还是抄袭,该案近90页的判决书说得比较详细。判决书记录,琼瑶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作品改编权并受法律保护。《宫锁连城》创作者实质性使用了《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
琼瑶方曾提出剧本《梅花烙》里21个情节、小说《梅花烙》的17个情节被抄袭,法院认定了《宫锁连城》9处情节安排与琼瑶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同时,《宫锁连城》在整体上的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与琼瑶作品基本一致,仅在部分情节的排布上存在顺序差异。这些行为已经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琼瑶作品的改编,侵害了琼瑶的改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业界认为,此次对融梗的审判源于建立秩序的需求,但以后围绕融梗,还是会有争论。而事情越分析越清楚,知识产权制度也会越来越完善。
责任编辑:覃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