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用户上传《我不是药神》音频,平台被认定帮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6月29日消息,因用户在bilibili网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的纯音频,b站所属公司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该案迎来一审判决。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被告辩称电影纯音频无法构成实质性替代
原告诉称,原告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网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和合理费用20000元。
而被告辩称,对于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由于缺乏必要的画面,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而且对于被告来说,这样的音频很难被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
此外,被告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没有明显的过错。因此,该案被告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帮助侵权
《我不是药神》于2018年7月5日上映,由文牧野执导,宁浩、徐峥共同监制,徐峥、周一围、王传君、谭卓等主演。电影的联合出品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影业、优酷电影和猫眼微影文化传媒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指出,该案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涉案音频是否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二是被告宽娱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针对焦点一,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该案中涉案音频系涉案电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该伴音是涉案电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含了导演、录音、剪辑等多环节创作活动的成果,属于涉案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并非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并且,该伴音包含被固定在电影作品音轨上的口语、音乐、音效等多种声音元素,在此均未脱离涉案电影而单独使用,事实上仍然是对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途径。
此外,涉案音频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此,被诉行为落入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针对焦点二,法院认定被告构成帮助侵权。该案中,涉案音频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电影的完整原声,且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因此,被告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
其次,被告对其经营的存储空间进行了分类和检索条件的设置,即便是为了保证正常经营,方便网络用户上传、浏览与观看作品,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针对“影视剪辑”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如设置上传文件大小、时长和标题等限制。然而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被告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综上,被告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宽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法院:对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不因为其提供内容方式的不同而降低
北京互联网法院还指出此次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当前市场为了迎合用户的多元化观影需求,通过不同的方式向用户提供电影欣赏服务。但是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并不会因为其提供内容方式的不同而降低。
该案判决明确指出,电影音频属于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提供全片音频仍是使用电影的一种形式,他人在使用前必须得到权利人的授权,否则将承担侵权后果。
采写:南都记者 诸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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