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科技 2020-06-19 17:32 的文章

读懂传销的黑幕,拒绝骗局

近日,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涉非法传销金额达2.2亿元案件,对舒某等8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对汪某等2名被告人以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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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审理查明,自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舒某、江某等人成立数个公司,并以"北京银赫集团"和"北京银赫"的名义私自对外发行名为"银币"的虚拟货币,利用互联网、微信、媒体、宣传会等渠道进行宣传,引诱他人投资购买100枚以上的"银币"而成为公司新会员,当他们成为新会员后,便具备发展下线会员的资格,为激励会员不断发展新人加入,该组织设立销售激励机制,实行比例分成,会员持"银币"达一定数量时可获得不同价位的小车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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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审理后,法院一审判处主犯舒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主犯汪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判处从犯孙某等6人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汪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陶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由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违法资金8124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和保时捷小车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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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形形色色的传销骗局已盛行多年,屡禁不绝,近年来更借助社交网络出现了多个"变种"。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网络传销调查报告》显示,近年来,传销借力互联网,进一步发展成为互联网传销,打着"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名义从事传销活动,越来越体现出高智商化的特点,上当受骗者中不乏高学历的年轻人。

当前传销主要有哪些形式?如何远离传销骗局?误入传销组织如何自救?让我们一起来一图读懂传销的黑幕,拒绝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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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2. 1998年4月21日,中国政府宣布全面禁止传销

3. 1998年5月25日自2005年8月23日颁布以来,中国政府在开放方面取得了稳步进展。

4. 法律法规

5.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十一届第七次会议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

6. 影响社会稳定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主要是根据实施传销行为的不同情况,分别按照、诈骗罪、等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没作出专门的规定。

7. 组织、领导传销罪

8. 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等部门提出,为更有利于打击组e5a48de588b67a686964616f31333337616439织传销的犯罪,应当在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作出专门规定。

9.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10. 不要把房子租给传销人员

11. 从法律条文上讲,2005年11月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第26条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些房东也许一开始并不知道租客是传销者,但缺失监管,客观上对传销是一种助长行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从立法精神上说,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只不过根据具体情节处罚力度会有所不同。如果房主对处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行政复议等程序来申诉。

12. 这个要看具体的行为,禁止传销条例对于传销行为有明确规定。

13.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14. 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15. 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16. 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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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扩展资料:

19. 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发行目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0. 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21.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22.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23.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新式传销的特点及其性质认定传销,这个曾经让众多老百姓倾家荡产、众叛亲离的非法经营行为,在国家的严厉打击下沉寂一段时间后,如今却在直销立法出台的前夕,打着直销的旗号卷土重来.有的提出了"以店铺销售配合营销代表直销"的营销模式;有的提出了"统一培训主体、统一培训地点、统一培训资料"的培训方式,对公司员工进行分流归类管理;还有的不要求营业代表预先支付货款,并规定售出的产品有退货保障.这似乎说明它们已经改弦更张,做起了合法的营生.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变相缴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经营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直销与传销

1. 推销的商品不同。传销的产品大多是一些没有什么品牌,属于质次价高的商品。而直销的商品大都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国内外有一定的认知度。

2. 推销员加入的方式不同。传销是要求推销员加入时上线要收取下线的商品押金,一般以购物或资金形式收取"入门费"。

3. 营销管理不同。传销的营销管理很混乱,上线推销员是通过欺骗下线推销员来获取自己的利益。采用"复式计酬"方式,即销售报酬并非仅仅来自商品利润本身,而是按发展传销人员的"人头"计算提成。

直销的管理比较严格,推销员是不直接跟商品和钱接触的。自己的业绩由公司来考核,由公司进行分配。

4. 根本的目的不同。传销的根本目的是无限制地发展下线,千方百计通过扩大下线来赚钱。而直销最终面对的终端用户是客户,进行。

国家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

相关文件及法规

在经历反复权衡与激烈博弈之后,中国政府终于决定了如何来管理引起巨大争议的直销业。

2005年8月1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的两部直销法规核心文件《》 [2] 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已于2005年8月31日由温总理签发颁布令,2005年9月1日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正式发布。其中,《取缔非法传销条例》将先于《直销管理条例》一个月生效。两部法规已在8月31日晚开印,8月31日、9月1日两日如计划印发各相关部门。

为配合未来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将专门成立一个类似直销监管局的独立机构,该升级后的机构将是一个与公平交易局同等建制的正局级单位,该机构成立计划已提交国家工商总局。

"非法传销"

《》(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规意义

"打击非法传销,抑制灰色地带企业的发展,规范行业发展,履行入世承诺。"一知情人士认为,这两部充分体现着政府先管后放思路条例的出台,标志着中国政府长达8年的直销监管历程迈出了关键性一步。

概述

"对于业界一直担忧的问题,直销新法采取'减法'逐步剔除原来并不适合市场发展的相关规定。"直销研究专家分析认为,从出台的两部条例来看,新规在个别地方已有所修改,使之更吻合市场发展的轨道。

"第一处改动:直销企业有了分销权",王万军透露,直销企业除可以直销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外,还可以销售其母公司、控股公司生产的产品,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这使得一家直销企业的产品门类大大丰富。

"第二处改动:取消店铺数量、标准等限制,提出了服务网点的新概念",此前的草案规定,直销企业申请设立省级分支机构必须在省、市、自治区内的10个以上的城市设立不少于10家店铺或20家特许经营店铺,但新条例只要求企业在开展业务地区至少拥有一家服务网点。王万军认为,与承担销售任务的店铺相比,服务网点更多地承担售后保障工作,这种做法使中国与国际上的无店铺销售概念更为接近。

"第三处改动:有关退货时间改为消费者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直销员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王万军透露,原来的规定前者是50日内,后者是60日内退货。对此,王认为,由于直销企业根据销售业绩拨付的奖金最长时间不会超过30天,此处改动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退货期太长给带来被动,也给直销员设置了一个合理的冷静期。

此外,"条例的第四条'生产型'三字去掉;第七条'生产型企业'五个字也去掉了",由此,王万军认为,新规给非生产型企业开出了一道可以依法进入直销业的闸口。

明确界定

"针对某些可能扰乱市场的行为,该条例采取了'加法'以尽量避免直销开放可能给市场带来的隐患"。同时,王万军认为,新出台的这两部条例清晰划分了非法传销和直销的区别,将纯粹的拉人头以及金字塔式的销售结构纳入重拳治理之列。

同时,由于计酬方式是国家行政职能管理部门鉴别直销和非法传销的最根本依据,王认为,《直销管理条例》也通过对直销体系的奖金计酬方式作出严格的规定(具体表现为:直销员所获得的佣金只能来自于其直接销售额;各种形式的奖励、佣金、其他物质奖励的总数不得超过其销售额的30%)表明了政府一个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场。

准入门槛作为一条硬性规定,亦把非法传销企业挡在门外,为直销市场过滤一批不具有资格的企业。据悉,新规对准入门槛作出如下规定,申请从事直销的企业需要达到人民币8000万元,并缴纳最低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保证金,同时在年销售额上也有要求。

申请牌照

《直销管理条例》与《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注明:两份法规将先后于2005年12月1日、11月1日分别实施。故此,所有打算从事直销的企业将在12月1日之后,才能向其总部所属的商务管理部门提交牌照申请,再由当地商务部门提交国家商务部进行审核并颁布牌照。

对此,合伙人、直销法规专家律师认为,从9月1日条例的颁布到11、12月条例的生效这个时间安排来看,中国政府给予了直销企业足够的时间进行适时调整。刘忠分析,根据目前申报批准程序须90个工作日来算,估计要到2012年3月,首批获得中国直销牌照的企业才能正式在华运营直销。另有专家分析认为,《取缔非法传销条例》早于《》一个月生效,表明政府将对所有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有重大违规记录,通过此举对行业进行梳理。

"只要大家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我们就会在中国赢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对于该两部条例或"严"或"松"的调整,康宝莱集团高层的说法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心声。资料显示,2004年,整个中国直销业的营业额为350亿元左右,其中10家外资转型企业营业额为300亿元,内资企业整体营业额不到50亿元。有关专家预测,中国直销市场年增长率将有望达到20%甚至更高。

据此,中国市场现存的直销企业将从本月开始进入为期3个月的调整期。"不同企业在中国有着不同发展历程和发展模式,但相同的是——他们都将再次面临转变。"对此,世界直销商商会秘书长认为,条例的出台是直销行业重新赢得公众信任的重要条件。

传销,在中国的数十年来,一直是恶魔般的存在。许多人因卷入其中而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甚至是家破人亡,也很少有人能从中全身而退。

虽然,在国家的打压下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传销组织逐渐被取缔,现在基本上所剩无几,已经逐渐地淡出了人们的视野,但其笼罩在人们心头的那段历史却始终挥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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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是一种以"拉人头"的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它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起源于二战时期,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其已经发生了数次的"脱变":

由限制人身自由、集体上课等形式,发展到以资本运作为旗号拉人骗钱,利用开豪车,穿金戴银等,用金钱吸引,让你亲朋好友加入,最后让你达到血本无归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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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2011年8月11日,广西来宾市的一种号称比三峡工程还要大的"资本运作",吸引了全国30个省份的人员前往来宾淘金。

随即,该事件被央视所曝光:

这种"资本运作"被传销组织宣称是从国外引进的一种新型业态,以钱赚钱,只要投入3800元,出局时可挣到380万,但又必须拉人头,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提成。

央视曝光后,广西公安机关和工商总局采取了联合行动,先后,取缔传销窝点19个,抓获涉嫌参加传销人员768人,遣返19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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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传销的危害巨大,国务院于1998年下发十号令,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2001年,国家打击传销办公室成立。

据相关资料统计,仅仅2001年上半年,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查处非法传销案件1219起,端掉非法传销窝点1183个,清理遣送参加人员11万多人。

传销在中国如此猖狂,但近几年又是如何逐渐减少的呢?这还得从政府的"严打传销"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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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务院1998年下令禁止传销开始,至今已有22年了。在此期间,国家采取了多次大规模的"严打"行动,尤其是2011年以后:

2011年,重点打击"资本运作"式传销,以广西来宾市为例;

2012,全国工商系统开展打击传销行动;

同年,厦门警方捣毁一特大传销窝点,抓获涉嫌传销人员181名,涉案金额达1.3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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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4月,江苏淮安警方也一举端掉特大"资本运作"传销团伙,该案涉案资金超2亿;

2014年,鄂尔多斯警方成功打掉一特大非法传销犯罪团伙,捣毁非法传销活动窝点51处,控制非法传销参与人员352人。

2017年8月,教育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通知,要求严厉打击、依法取缔传销组织,对诱骗求职人员参加的各类传销组织,坚决铲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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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22年的"严打",传销在我国逐渐走向了穷途末路,近年来也很少有相关的案件发生。

分析原因,这不仅是国家的系列举措,更重要的是现在人们的觉悟越来越高,传销所赖以生存的土壤也越发稀少。最终,它们只能无处遁形,自取灭亡

为了加大打击传销违法活动力度,

进一步推动栖霞区

打击传销工作的深入开展,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

根本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保持栖霞区防范打击传销的强劲势头,

五一期间,

栖霞区打击传销执法队

在栖霞区政法委领导下,

联合市场局迈皋桥分局

在丁家庄拆迁保障房片区举办了

"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共建和谐栖霞"

宣传活动。

读懂传销的黑幕,拒绝骗局

活动现场,

栖霞区打击传销执法队队员

现场答疑解惑、宣教非法传销的危害

以及如何防范非法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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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召市民远离非法传销,

发现非法传销及时举报,

活动吸引了不少市民的关注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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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

发放宣传单页600余份、

各类宣传品800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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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宣传展板、

悬挂打击非法传销宣传横幅、

设置充气拱门、

电子大屏滚动播放反非法传销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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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现场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

向市民群众说明非法传销的危害,

引导大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使广大居民能积极参与到

抵制打击非法传销的行动中来,

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营造和谐美好家园。

来源:栖霞区市场监管

原标题:莲湖区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涉恶案件 拘禁大学生强迫搞传销 持枪恐吓持刀刺伤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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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区法院29日在莲湖区看守所进行公开宣判


4月29日,莲湖区法院在莲湖区看守所分别对杨某来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及叶某新等17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38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案件涉及抢劫、诈骗、非法拘禁、妨害公务、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等罪名。

拘禁抢骗求职大学生 涉案金额75万余元

主犯杨某来获刑20年

法院审理查明,"上海丝嘉娜"是近年以来盘踞在西安市东郊田家湾村、史家湾村等地的一个传销组织,长期诱骗、胁迫外地人员加入,从事传销活动,多次逃避公安机关清查打击,对社会治安和城市声誉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来在加入该传销组织一年多时间后升为经理,便从原组织分网独立,与其妻韩某燕、妹妹杨某美带领数名骨干成员发展壮大自己的组织,辗转于田家湾村、北里王村、广大门村、新房村、周家坡村一带。2017年年底,杨某来等人将其组织更名为"香港柏莱曼",至2018年8月被查获前,已成为一个领导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严密管理制度、八个窝点、九十余人的犯罪集团。

该组织冒用湖北、江苏等地知名建筑类企业的名义在智联招聘网、中华英才网、前程无忧网等人力资源网站及QQ、微信群中大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大学毕业生为主体的各地受害人到西安后,进入。此后,传销组织以戳瞎眼睛、剁手、断脚、杀害等方式恐吓被害人,以扇耳光、泼水、殴打等暴力行为逼迫被害人留下,要求以29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虚构的"丝嘉娜""柏莱曼"化妆品。得逞后继续非法控制被害人,再以行业合法、国家明打击暗扶持、小投资大回报、增加身价获得成功、外出旅游等为由对被害人洗脑,诱骗其继续交款和发展下线,寻找新的犯罪对象骗取钱财。从一个传销组织逐渐衍化升级为以暴力劫财为主、骗取财物为附,盘踞一方,为非作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莲湖区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来等人的组织共实施抢劫28起、诈骗6起,涉案总金额达75万余元,非法拘禁2起,一审以犯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来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2年又6个月至16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非法持有枪支 常因琐事伤人

主犯叶某新获刑7年半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新因故意伤害罪服刑7年刑满释放后,以其坐过牢为资本,并以其好勇斗狠的名号,纠集了被告人李某、付某亮、雷某江、张某涛等人,形成了以叶某新为纠集者,李某、付某亮、雷某江、张某涛为相对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

叶某新私藏一把双管猎枪,并经常随车携带,其与同伙常因普通擦碰或口角便持刀持枪殴打、恐吓甚至刺伤被害人。团伙成员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被害人。团伙成员还多次持械寻衅滋事。在公安机关侦办案件期间,团伙内部人员互相窝藏包庇对抗抓捕。叶某新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曾因驾车未系安全带被交警拦停检查,却强行驾车逃离,致交警被挂倒在地受伤。此外叶某新及其团伙成员还有吸食冰毒并容留他人吸毒、开设赌场、违法饲养藏獒等数十只大型恶性犬只等违法行为。

庭审中,叶某新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序,一审以犯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判处叶某新有期徒刑7年又6个月,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6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又6个月不等的刑罚.

4月29日,西安莲湖法院在莲湖区看守所对分别对杨某来等2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公开宣判。

  "上海丝嘉娜"是近年以来盘踞在西安市东郊田家湾村、史家湾村等地的一个传销组织,长期诱骗、胁迫外地人员加入,从事传销活动,多次逃避公安机关清查打击,对社会治安和城市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014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来在加入该传销组织一年多时间后升为经理,便从原组织分网独立,与其妻韩某燕、妹妹杨某美带领数名骨干成员发展壮大自己的组织,辗转于田家湾村、北里王村、广大门村、新房村、周家坡村一带区域。2017年年底,杨某来等人将其组织更名为"香港柏莱曼",至2018年8月被查获前,已成为一个领导骨干成员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有严密管理制度、八个窝点、九十余人的犯罪集团。

  该组织冒用湖北、江苏等地知名建筑类企业的名义在智联招聘网、中华英才网、前程无忧网等人力资源网站及QQ、微信群中大量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以大学毕业生为主体的各地被害人到西安,带入窝点予以人身控制,以威胁戳瞎眼睛、剁手、断脚、割睾丸、强奸、摘子宫、杀害等方式恐吓被害人,以扇耳光、泼水、殴打等暴力行为逼迫被害人留下,要求以2900元一套的价格购买虚构的"丝嘉娜""柏莱曼"化妆品,得逞后继续非法控制被害人,再以行业合法、国家明打击暗扶持、小投资大回报、增加身价获得成功、外出旅游等为由对被害人上课洗脑,诱骗其继续交款和发展下线,寻找新的犯罪对象骗取钱财。从一个传销组织逐渐衍化升级为以暴力劫财为主、骗取财物为附,盘踞一方,为非作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莲湖法院审理后查明杨某来等人的组织共实施抢劫28起、诈骗6起,涉案总金额达75万余元,非法拘禁2起,一审以犯抢劫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来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2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又六个月至十六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相应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