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驻华大使馆:近期大家关心的关于赴日与日
受世界各地新型冠状肺炎感染扩散的影响,日本政府为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颁布了多种措施。
早在26日,日本国驻华大使馆公布了最新的【近期大家关心的关于赴日与日本签证相关的Q&A汇总】!
今天我们做了整理,分享给各位同学,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签证申请
Q:目前是否可以申请赴日签证?
A:我馆正常对外办公,可以申请。
但是,新冠肺炎患者、持湖北省或浙江省签发护照的人员,以及赴日前14日以内到访过拒绝入境措施的对象地区的人员,我馆无法受理其申请。
○ 中国:湖北省、浙江省
○ 大韩民国:大邱广域市、庆尚北道清道郡、庆山市、安东市、永川市、漆谷郡、义城郡、星州郡、军威郡
○ 伊朗、冰岛、爱尔兰、安道尔、意大利、爱沙尼亚、奥地利、荷兰、圣马力诺、瑞士、瑞典、西班牙、斯洛文尼亚、丹麦、德国、挪威、梵蒂冈、法国、比利时、葡萄牙、马耳他、摩纳哥、列支敦士登、卢森堡:全部地区
*备注:日本时间3月27日0点起,以上地区外国人,即使是获发了有效的签证(单次,二次,数次)也不许入境日本(除特殊情况外)。
Q:代办机构没有营业,是否可以直接至大使馆申请赴日签证?
A:个人不可以向我馆直接申请。赴日签证必须通过我馆指定的代办机构申请。
关于签证签发
Q:已通过代办机构递交了赴日签证申请,请问何时可以获取结果?
A:由于目前疫情影响,我馆在审核签证过程中更加慎重,因此包括已经受理的申请,审查时间暂时会比通常要长,出签日期无法确定。
Q:在日本的亲属发生意外(突发急病,事故等导致病危或死亡等),需马上赶往日本,请问是否可以获得签证?
A:请拨打我馆签证专用电话(010-6532-2007)咨询。
关于是否可以入境日本
Q:护照签发地是湖北省、或浙江省,但近期未曾去过湖北省、或浙江省。是否可以申请赴日签证?
A:护照签发地是湖北省或浙江省的人员,即使没有在上述省份停留,原则上不允许入境日本。
关于撤销签证
Q:目前正在等待赴日签证的审核结果,但因突发事件需去往其他国家,希望撤销赴日签证申请,取回自己的护照。
A:请自行联系各代办机构・指定旅行社提出撤销申请。我馆处理之后将护照返还代办机构・指定旅行社,提出撤销到护照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情况紧急者请尽快向代办机构提交撤销申请。
关于签证的有效期延长
Q:当初预定的赴日计划取消。请问已取得的赴日签证有效期是否可以延长?
A:签证有效期不可以延长。
关于签证费
Q:因赴日计划取消,已获得的签证未使用,是否可以退还签证费?
A:已取得的签证我馆收取的签证费(单次200元,数次400元)不可退还。其余代办机构收取的代办费请直接咨询代办机构。
关于3月9日开始实施的签证失效措施
3月8日之前日本驻中国(包括香港地区)、韩国的大使馆以及总领事馆发行的(单次,多次)签证,在3月9日至3月底期间暂时失效(期限有可能会延长)。
Q:该措施是针对哪种类型的签证?短期签证和长期签证都包括在内吗?
A:该措施包含所有种类的签证。外交、公务签证也包含在内。
Q:本人持有在留资格卡,在日本申请了再入国许可后临时回国,也在此次措施对象范围内吗?
A:该措施不包括持再入国许可临时回国的人员。但是,如果持有湖北省、浙江省签发的护照,以及入境日本14天以前访问过限制入境对象地区,或者有计划访问限制入境对象地区的人员,原则上不许入境。
Q:本人持有的签证4月底到期。该措施结束之后计划访问日本,签证有效期可以延长吗?是否需要重新申请签证?如果重新申请签证的话,是否需要重新准备申请材料,还需要付签证费吗?
A:签证的有效期不可以延长。该措施结束后,入境日本时如果签证已过期,需要重新申请签证,申请材料也需要重新准备,同时也需要支付新的签证费。关于是否需要支付新的代办费,请直接向代办机构或者旅行社咨询。
Q:该措施结束后,之前取得的签证是否还可以使用?
A:该措施结束后(措施实施期间有可能延长),如果所持签证还在有效期之内,可以使用。
※3月9日之后,从中国、韩国入境日本的人员,需要在指定地点滞留14天,关于具体的滞留对象以及地点请直接咨询厚生劳动省。
咨询热线 +81-3-3595-2176 (有中文应对)
开通时间 9:00~21:00 (日本时间,周六周日也开通)
关于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有效期限延长
Q:未在在留资格认定证证明书的有效期间(作成日起3个月)内申请签证的,还可以使用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进行签证申请吗?
A:申请人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未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签证申请的情况。目前,如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还在作成日起6个月内的,可通过代办机构递交材料进行签证申请。
另外,符合上述情况的,在正常申请所需材料的基础上,需追加接收单位(大学等)开具的《今后仍可继续接收申请人且以原活动目的的学习或工作等》 的接收证明(格式不定);申请人本人还需提交《为何不能在在留资格发行日期三个月内提交签字申请的理由书》(格式不定)。
Q:取得在留资格种类的签证后,未在签证的有效期间内访日的。还可以再次使用此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进行签证申请吗?
A: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的影响,未在已取得的签证的有效期间内访日的。目前,若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还在作成日起6个月内的,可通过代办机构递交材料进行签证申请。
另外,符合上述情况的,和上次申请所需材料相同的基础上,需追加接收单位(大学等)开具的《今后仍可继续接收申请人且以原活动目的的学习或工作等》 的接收证明(格式不定)。
Q:已通过代办机构,提交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且已在本馆受理审查中的案件,若在审查期间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超过有效期间(3个月)的,会不发签证吗?
A:现在,包括申请中的案件在内,本领事馆已受理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作成日起3个月内的申请,若赴日日期在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作成日起6个月内的,根据审查结果判断,签证有予以发放的可能。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发放的6个月之内,申请人可以持该证明书申请入境。
准备长期留学的人员
Q:对于今年春天赴日留学的新生,如果赶不上原定的开学时间,会有什么措施吗?
A:日本文部科学省3月6日针对原定今春赴日的留学生无法在预定的时间内前往日本的情况,向各大学发出通知,要求对其进行补课,采取有关选课的灵活措施(延时间等)等,修学上所必要的应对措施进行相关讨论。
关于各大学的具体措施,请向计划留学的大学详细咨询。
对于原定于4月赴日的国费外国留学生录取者,因新冠肺炎疫情而延迟赴日,或者变更为秋季赴日而产生的奖学金支付期间的变更,奖学金的受领也可以随之灵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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