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的保护,这3个特殊规定很重要,但真心希望
作者|如影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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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张某是某部士官李某的妻子,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韩某是张某任职这家公司的副总经理,已婚,一直垂涎于张某的美貌。一天,韩某趁张某夜晚加班之际,强行在办公室发生关系。在韩某的威逼利诱下,张某并没有报警。韩某也给了张某好处,提拔张某任某办公室副主任。尝到甜头的张某后来主动要求与韩某发生关系,二人秘密租了住房同居。
此后二者的不正当关系被张某的丈夫李某发现,夫妻两人经常吵架,感情破裂。后来韩某喜新厌旧,对张某很冷淡,张某一气之下向某市公安局告发韩某强奸了她。最后某市法院以破坏军婚罪判处韩某有期徒刑3年。
案例2:某地军转办来了一位军嫂,向工作人员打听丈夫退役安置的具体时间,希望能加快一点。工作人员很是纳闷,说安置时间进程是固定的,为什么她不问自己的丈夫而是要问自己?原来这位军嫂想和自己的丈夫离婚,但是军人不同意。她知道军婚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军人不同意她是无法离婚的。所以她才这样关心丈夫的退役安置时间,因为一旦安置手续完成,丈夫将失去现役军人资格,也就失去了对军婚的保护条款。她就可以正常申请离婚,而不需要担心丈夫不同意了。
案例3:某地事务局来了一位转业不久的退役军人。他来咨询自己的转业费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自己的前妻有没有权利要求分配自己的转业费。
他说,自己已经和妻子几年前离婚了,财产也已经分割了。可是就在他转业安置不久,就接到了前妻的电话。前妻说,他的转业费是共同财产,虽然已经离婚了但是自己有权利分配这些财产。退役军人很是不解,说这笔钱是自己的退役所得,而且已经离婚,难道还要和前妻共享这笔费用吗?
02
这三个故事如何对待,这些官兵的问题又是如何解决呢?今天,我们一起看看关于军婚的有关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70-军人入伍时的年龄)×结婚的年限=夫妻共同财产,是退役军人必须要履行的法律义务。70,指的是平均寿命。
而规定的关键词是一次性费用,而不是所有的费用。因为现役军人退出现役时取得的补助款项,并非全部是退伍费。具体来说,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获得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退伍差旅费、离队下月津贴及伙食费、当月剩余伙食费等。
士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基本复员费、安家补助费、回乡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伤亡保险金、退役医疗保险金等。
军官退出现役,可以获得生活补助费、安家补助费、离队差旅费、奖励工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基金、养老保险费及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军粮差价补贴等,如果退役军官选择自主择业,还可以取得自主择业补助费。
而不同的补偿项目,分割规则也不一样:性质属于转业费、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分割。而有的项目属于个人财产,比如医疗保险、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而有的费用却是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比如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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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坏军婚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军婚离婚条件的规定:1950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对军人家庭的离婚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对保护军婚的条款作过司法解释:“现役军人的配偶提出离婚,应按婚姻法第26条规定审理。军人不同意离婚时,应教育原告珍惜与军人的夫妻关系,尽量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已破裂,经过做和好工作无效,确实不能继续维持夫妻关系的,应通过军人所在团以上的政治机关,做好军人的思想工作,准予离婚。”
军婚保护规定犹如“尚方宝剑”,为军婚保驾护航。然而,在每个军人心里,其实都不愿意使用到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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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这些规定,笔者感动,但是也感到一些伤感和无奈,感悟更多。
这是对军人和军婚的保护。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导致了军婚和其他人的婚姻相比,其艰难程度、保鲜难度及面临的风险和困难都更多更难。
如果没有这些特殊规定对军人及军婚进行保护,会让一些人钻了空子,影响了军人和军人家庭的幸福完整,影响了军人安心军营的基础,对国防建设和军队发展都是有负面作用的。军婚虽小,却连着国防安宁和国家建设,不得不重视,必须作为。
特别保护的设立出台,能让军人的担心减轻,能让一些有幻想的人及时打消念头,能保护军人家庭的美满幸福,对于军人、军队和国家来说,都是三赢的局面。
这是对军婚的尊重。三个规定,都是有针对性的。针对的都是地方个别人员利用军人不在身边破坏军婚的行为,针对的是部分家属对于婚姻的不慎重、不珍惜,针对的是军人权益被肆意恶意分割的问题。
一个规定解决一个问题,一个规定针对一个问题。这是对军婚的尊重,尊重客观存在的困难,尊重军人在婚姻中的矛盾,尊重一些不良现象对军婚的冲击。保护军婚,是全社会的责任。
军婚不易,需要珍惜。条款其实都是被动性质的,都是一旦出现问题发生矛盾无可挽回时才使用的。军人都知道,军婚不易,每个军人都珍惜这份宝贵的幸福和团聚。所以,条款再好,在大家的眼里最好永远不启用,永远不激活,让军人和家庭可以永远圆圆美美,幸幸福福。笔者认为,这才是这些条款设立的初衷和落脚点所在。
最后,笔者还想说,除了这些硬性保护,其实我们还需要为军人及家庭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确保官兵的休假,让他们及时休假、完整休假、休好假;把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好、使用好,让他们团聚的路近一点、快一点;对于军人及军属的尊崇可以贴心一点、多一点。
真心希望,每个军人家庭都能幸福,携手到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