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卖淫嫖娼仍是违法行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时决定还明确规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收容教育制度实施20多年来,对于教育挽救卖淫、嫖娼人员,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和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法律责任的进一步完备,收容教育措施在实践中已经较少适用,收容教育制度的历史作用已经完成,这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体现。
需要明确的是,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后,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实施,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此外,刑法还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罪名,并规定了明确的法定刑,刑法的规定也是遏制卖淫嫖娼行为的重要手段。有关方面应当继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卖淫、嫖娼行为予以查处;对于组织、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故意传播性病等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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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其实并没有“法律规定”。它与2003年废止的收容遣送、2013年废止的劳动教养一样,可并称“法外之刑三姐妹”。它们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在缺乏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制定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有着先天的不足。它们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没有相应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的随意性大,极易滋生侵犯公民权利等问题。
2014年,演员黄海波因为嫖娼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之后,又是因为卖淫嫖娼,被警方继续“收容教育”六个月。当时就引爆了公众对“收容教育”制度的热议。有学者当时直言:“黄海波事件也让我们窥见了,在法治和人权建设不断推进的今天,还存在着收容教育这样一个法治和人权的幽暗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