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少女被迫卖淫致死案维持原裁定 家属:会申
2018年11月21日,陕西神木15岁少女吴某被几名未成年人强迫卖淫致死的消息引发关注。
2019年12月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6名被告人获刑,其中1人犯故意杀人罪、强迫卖淫罪,被判无期徒刑。同时,判决书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害人家属因不服判决结果,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内容刊登在全国性报纸刊物上;判令被告韩某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元,并修复被害人吴某的“处女膜”,该费用由被告承担;判令被告神木市某某商务宾馆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元;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
2019年12月20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李某某、吴某某的上诉进行审理,并作出民事裁定,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该裁定书称,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要求,经本院工作人员向起诉人多次释明,起诉人仍拒绝修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对起诉人吴某某、李某某的起诉,不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不符合人民法院的受案要求,经一审法院释明后其拒不修改,故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判令被告韩某岗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元,并修复被害人吴某的处女膜’这条不符合他们的受案要求,但我们希望在本次诉讼中申请法院鉴定我女儿的处女膜是否完好无损,挽回她最后的尊严。”吴某母亲李某某认为这一切都是因韩某岗引起的,如果没有他的需求,就不会有杨某等人的强迫行为,自己的女儿也不会因此丧命,“女儿的遗体还在殡仪馆里,我不会放弃的,我会一直申诉,让她有尊严的离去。”
此外,李某某也表示,神木市某某商务宾馆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女儿吴某被强迫卖淫导致其人身损害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相关媒体报道,陕西榆林神木15岁女孩吴某于2018年9月离家未归。两月后,吴某尸体被发现。家属收到警方消息称,吴某被6名未成年人要求卖淫,遭殴打致死,并被肢解掩埋。
2019年9月,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神木法院开庭审理该案。2019年12月5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17岁的杨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余5名未成年涉案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同时,6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
其中,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白某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贺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被告人张某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乔某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某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杨某、白某鹤、张某豪、贺某、乔某国、李某伟法定代理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35591.3元。
红星新闻记者 李文滔 罗梦婕
图由受访者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