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小三”分手给的“青春补偿费” 受法律保护
来源:萧山法院
01
单身女恋已婚男 分手后要补偿费
2016年
27岁的阿美在阿力开办的企业里做财务出纳,后因二人接触较多,产生暧昧,并发展为情人关系。第二年年初,阿美在明知阿力已有妻女的情况下,开始了同居生活。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阿力的异常行为引起了妻子阿芳的怀疑。迫于家庭和外界的压力,阿力于2018年向阿美提出要断绝往来,阿美表示同意,但要求阿力支付20万元作为“青春补偿费”。后阿力邀请三位朋友作为见证,与阿美定下字据,断绝了“朋友”关系,阿美在收取了阿力支付的20万元“补偿金”后出具了相应收据。
2019年年初
阿力外出谈生意时遭遇车祸死亡,妻子阿芳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这份终止“朋友”关系的协议和以阿美名义出具的20万款项的收据。4月,阿芳以阿美获取的20万元没有合法依据且已经损害自己及女儿的合法权益为由,将阿美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所谓的“补偿金”20万元。
阿美辩称,她和阿力曾是“朋友”关系,所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另外,阿力作为夫妻一方,应享有部分财产的独立处分权,阿力的赠与并不必然侵犯其妻子阿芳的夫妻共有财产权。况且款项已经支付完成,阿美认为自己没有返还的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力基于双方的同居行为给付被告阿美的20万元是由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且阿芳和阿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力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遂法院判决阿美返还阿芳20万元。
02
婚姻不易应珍惜 公序良俗不可违
《民法总则》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为无效行为。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的简称,体现的是一个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价值观,也是百姓所能接受的一般道德行为标准。同其他强制性规定一样,公序良俗也体现了国家对民事领域意思自治的一种限制。因此,对公序良俗的违背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理由。
本案中,阿美和阿力的不正当的同居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阿力因婚外情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单方处分,亦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行为属于无效,阿美作为接受人应全额返还。而且,阿力基于解除不正当关系而支付给阿美20万元的行为,不属于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损害了阿芳的财产权益,挑战道德底线,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要互相爱护、珍惜。当一方出现了婚外情,不仅破坏家庭幸福,还极有可能产生经济上的纠纷。因此,无论是单身还是已婚,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金钱观,在漫漫岁月中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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