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小学食堂违规对外承包 最高可罚3万
1月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获悉,《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出台。《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和幼儿园,共28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将可能面临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
《办法》明确,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应当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并对食品安全负责,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建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家长申请,有计划地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在学校食堂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以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鼓励运用“互联网+”等方式,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办法》规定,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
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校门外50米不得有食品摊贩经营
情节严重最高处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校内小卖部、超市等食品销售场所的食品安全管理。非寄宿制学校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销售场所。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
《办法》指出,学校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学校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明厨亮灶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针对违法《办法》相关规定,但法律、法规、部委规章没有责任追究规定的,《办法》提出将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力,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学校不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执行不力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民办学校举办者未保障学校食品安全投入、落实校长负责制、督促校长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抽查考核不合格或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陪餐制度、同食堂购餐制度,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红星新闻记者 赵雨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