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被指“不诚信”:隐瞒财务状况 申请破产
原标题:贾跃亭被指“不诚信”:隐瞒财务状况,申请破产前曾借1800万元给其关联公司
12月18日,搜狐财经获取的一份美国政府监管人法律文件显示,由于债务人(贾跃亭)破产申请前后存在不诚信行为,不适宜继续对其资产保持控制权,其资产而应由政府指定的专人监管。
美国Dentons德同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合伙人律师张晋蜀对搜狐财经表示,发布文件的美国政府监管人负责代表联邦政府审查破产申请,并向法官提出建议,其态度对于法庭举足轻重。
美国政府监管人法律文件
文件显示,支持美国政府监管人作出上述“不诚信”、“适宜继续对其资产保持控制权”意见的事实包括:
在提交破产重组申请三天前,贾跃亭设法发起了一个针对他个人破产资产的担保债权,受益人是他的关联公司——太平洋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在呈请后的四天内,他向该公司提供了268.76万美元(约合1883.03万元人民币)的有担保本票。
此外,贾跃亭隐瞒了其财务状况,不披露用于支付其日常开支的收入数额和来源,不充分披露其各项资产的真实价值,不正确地安排其担保债务。
除了财产方面的动向,法律文件显示,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过程中的,贾跃亭的几项行为也值得关注。
贾跃亭请求法院授权,在需要一位真正的受托人代表其破产财产时,将保留一名个人作为其CRO,“这位CRO显然受贾跃亭控制”。
此外,贾跃亭在没有按照法规要求首先寻求法院授权的情况下,保留并接受了其他专业人士的服务,并通过他控制的一个或多个其他实体进行付款。
美国政府监管人认为,贾跃亭迄今未能在他的破产法第11章(Chapter 11)案件中取得任何重大进展,他最初以所谓的“预先打包破产”(pre-packaged bankruptcy)的形式提起诉讼,“事实证明,这只不过是为了阻挠最活跃债权人的讨债行为”。
“根据债务人的不可靠、财务管理不善行为和违反其受托责任,法院应根据《破产法》第1104(a)(1)条的规定,指定一名独立的、无利害关系的人担任第11章的受托人。另一种选择是,法院应根据破产法第1104(a)(2)条,任命第11章的受托人,因为这符合债权人的最佳利益。”文件显示。
张晋蜀表示,在贾跃亭的资产由政府指定的专人进行监管后,贾跃亭的破产重组申请理论上还可以继续进行,但是由于要查扣资产,时间上会拖较久。
今年10月13日,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根据该方案,将同时设立债权人信托,并在条件满足的时候把全部在美国资产转让给债权人。该方案完成后,贾跃亭将不再持有任何法拉第未来的控股母公司Smart King股权。
12月11日,贾跃亭债务处理小组方面透露称,上海奇成悦名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关联公司(简称“奇成”)、上海懒财资产管理公司(简称“懒财”)等少数债权人正在阻扰破产重组方案的推进。
其中,奇成悦名曾投资乐视海外公司LeviewMobileLtd.发行的可转换优先股债券,该海外公司与乐视旗下手机业务关联密切,投资总计8000万美元,分两期完成。奇成方面表示,贾跃亭方至今“没还过钱”。
据悉,目前,反对贾跃亭破产重组的一方包括欧菲光、上海懒财、重庆渝富、北京海淀科技金融资本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来源: 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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