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国内 2019-12-19 15:00 的文章

清华博士被羁押1277天获赔案 入选最高法典型案例

新京报快讯(记者 应悦)清华博士孙夕庆被羁押1277天获赔54万此前引起广泛关注。今日(12月19日),最高法发布国家赔偿典型案例,孙夕庆案入选。该案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

孙夕庆为清华海归博士,2003年创立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兼总裁。由于被举报涉嫌职务侵占,2015年2月3日,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其进行刑事拘留。

2015年3月12日,孙夕庆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高新检察院)批捕,后被提起公诉。2017年7月11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孙夕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随后,孙夕庆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亦提出抗诉。

2017年11月22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诉讼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高新法院重新审理。2019年5月9日,高新检察院以证据变化为由,向高新法院申请撤回对孙夕庆的起诉。同日高新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孙夕庆不服提出上诉。

2019年7月18日,高新法院决定对孙夕庆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高新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孙夕庆不起诉。孙夕庆自被刑事拘留至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共被羁押1277天。2019年8月21日,孙夕庆向高新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高新法院经审查认为,孙夕庆因被该院一审错判有罪,后在该院重审期间,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嗣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孙夕庆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该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向孙夕庆支付被羁押期间的人身自由赔偿金。

该院决定向孙夕庆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403455.38元,为孙夕庆在侵权行为影响范围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41000元。该赔偿决定现已生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实践中,有的民营企业家因经济纠纷被羁押,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也引发了一些企业家对于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担忧。

孙夕庆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司法机关应当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司法的坚定立场和有错必纠、依法纠错的明确态度。对于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应当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及政策,在司法的全过程,始终注重实施和传递党和政府关于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明确信号。

新京报记者 应悦

编辑 丁天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