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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规:4月1日以后结婚的夫妻可休15天的结婚
对于今年四月一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结婚假的期限昨天延长了,市卫生计委、市人民社会事务局发布了关于休婚假有关规定的通知:从2016年4月1日起,登记结婚的新婚夫妇的结婚假由前5天调整为15天,男子可休哺乳假。
四月一日以后的婚姻假期可以放十五天
通知规定,2016年4月1日以前,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原市人事局关于全民所有国家机关、当事人、组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结婚假问题的规定,享受晚婚假(重庆市人民群众17号(1999)17号),并按照原条例的规定享受晚婚假。根据原市劳动局关于办理企业职工结婚和丧葬假的通知(玉老社2000年第24号发布)的规定,给予企业职工5天的结婚假,同时按照原条例的规定享受晚婚假。
自2016年4月1日起,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享有15天的结婚假。结婚时,工作人员和工作人员原则上享有婚假。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单独休婚假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在结婚登记之日起12个月内休婚假。
从4月1日起休15天护理假
关于产假,在2016年1月1日以前,生育子女的女工按照关于女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619号法令)的规定和原条例的规定,有权休产假和晚产假,不再休额外的产假。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工,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延长产假三十天。
据报道,自2016年4月1日起,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子应给予15天的哺乳假。
依照规定休的婚假、产假和哺乳假,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经单位同意的除外),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