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买房,残疾人被迫购买停车位?
如果房主不买停车位,他就不能购买商品房,而商品房基本上是捆绑销售。(可视中国/图片)
(本文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南方周末)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法院发布了买卖合同争议判决书,引起了网民的关注。2017年9月14日,原告王和胡签署了浙江省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湘生对360000元停车位和749494元商品房预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两人认为购买停车位是一项强制性交易,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原告王某因原因失去左手,身体残疾,无法依法驾驶机动车,并要求翔盛公司退还停车位。法院裁定原告的要求无效。残疾人是否自愿或被迫购买停车位?
方正芳:
王某和胡某起诉原告王某失去左手,身体残疾,不能依法驾驶机动车。原告胡某生性胆小,根本不敢驾驶汽车。两人都没有驾驶执照,也从未打算购买汽车,而且停车位对两名原告毫无用处。只有在违反遗嘱签署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协议后,才选择并购买了房地产。这两个人都很有说服力,开发商被怀疑是强制交易的。
相反的一面:
法院认为,从双方交易过程来看,在与被告签署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之前,被告向两名原告宣布了停车位价格,原告自愿签署了停车位确认表和合同确认表,理解并支付了所涉停车位的性质、价格和财产权等信息。由此可见,两位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理性地考虑是否进行交易,并最终与被告达成协议,这是其真实意图的体现。
方正芳:
他说:从交易程序的角度来看,发展商怀疑他们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实质上的违法行为。当天两项相关交易中,停车位为360000元,商品房预售额为749494元,停车位接近商品房价格的一半,这一比例异常高。虽然停车位和商品房已分成两笔交易,但开发商仍被怀疑捆绑销售。如果业主不买停车位,他就不能买商品房,这基本上是捆绑销售。无论是捆绑销售,有一个简单的指标,看看360000元的停车位是否远高于当时同一地段的停车位价格。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停车位交易对业主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相反的一面:
他说:法庭认为房地产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很多发展商都有选择。被告并不是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经营者,而是允许他们设定自己的交易条件。在双方交易中,原告不被迫向被告购买商品房,如果原告不能接受购买地下停车位,它有权选择不向被告购买商品房,可以选择从其他开发商购买商品房,被告的行为不存在欺诈、恐吓等情况。也就是说,即使捆绑销售,开发商也不是非法的。捆绑销售是市场上一种常见的销售方式,它要么是为了获取消费者过剩,要么是为了避免对某些商品的价格限制。如果你不想接受捆绑销售,就转身离开吧。
方正芳:
在一些地区,一般商品房预售前,开发商必须记录价格,未记录在案的,不得出售,在出售时应当公布记录价格,除标价外,不得增加商品房的销售,甚至对平均售价过高、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物业,不得办理预售许可证或网上签名合同备案。如果停车位房地产捆绑销售,就有一种怀疑绕过了创纪录的商品房价格。这就是问题所在吗?
相反的一面:
用价格控制来控制商品房的价格是不可取的。如果创纪录的价格比市场价低得多,开发商总是会想出各种办法来弥补,比如出售粗劣的单价,加上装修商品房除了签订装修合同和停车位房地产捆绑销售等。此外,记录的原意是开发商自己定价,然后告诉主管部门,他们不应该被政府定价。商品房从来没有在政府指导下的价格目录中出现过。
(评审员表示)这起案件涉及一个深层次的房地产市场监管问题。目前,这只是一审判决。两名原告还会上诉吗?上诉后会改期吗?无论如何,为了降低社会摩擦的成本,房地产监管和控制应该取消行政和合法化。
第一次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