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柚子引发纠纷 最高宣判一植物新品种权案
一个柚子引发的纠纷 最高法知产法庭宣判一植物新品种权案
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2019)最高法知民终14号上诉人蔡新光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第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
售卖“三红蜜柚”赔50万元?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驳回
这是一起植物新品种权人蔡新光起诉超市广州市润平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三红蜜柚果实的行为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案件。蔡新光要求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50万元的纠纷。原审法院没有支持蔡新光的诉讼请求,蔡新光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判决认定蔡新光关于被诉侵权蜜柚果实为三红蜜柚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润平公司对销售行为构成侵权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蔡新光虽然在此案件中没有胜诉,但二审判决明确的裁判规则,对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后续维权进行了很好的指引。
该案件的判决书阐述了通过繁殖材料保护品种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对长期困扰实践的所涉植物体既属于繁殖材料也属于收获材料,如何审查被诉侵权行为,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梳理了规则,明确和统一了长期存在争议的裁判标准。
明确侵权判定标准 保护育种家权益
目前,法律规定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只覆盖到繁殖材料,而不包括收获材料。对于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被诉侵权植物体,被诉侵权方往往抗辩自己用的是收获材料,试图逃避侵权指控;对于未经过品种权人许可,种植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侵权方也常常抗辩自己是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以逃避侵权指控。究竟如何认定该行为的性质,在实践中长期存在不同认识,裁判标准不统一。
针对上述两个问题,本案二审认为,对于在侵权纠纷中所涉植物体既是繁殖材料也是收获材料的,应当审查销售者销售该繁殖材料的真实意图,即其意图是将该植物体作为繁殖材料销售还是作为收获材料销售;若使用者抗辩其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行为的,应当审查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将其直接用于消费还是将其用于繁殖授权品种。
此外,本案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种植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都应当认定是侵害该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行为。
规范和指引权利人的维权行为
繁殖材料作为目前我国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是品种权人行使独占权的基础。品种权人在侵权纠纷中,除了证明被诉侵权人存在法律规定的禁止侵害品种权的生产、销售行为,还需要证明被诉侵权的种植材料是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举证责任应当由权利人承担。
判决书梳理了繁殖材料法律适用问题的各个环节。一方面指出,植物新品种权所指的繁殖材料涉及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其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应当以品种权法律制度为基础进行分析。判断品种繁殖材料的裁判依据和标准是在生物学上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并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另一方面,针对植物体的某个部分在繁殖材料认定中的具体适用问题,以果实、籽粒、汁胞是否属于繁殖材料为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总结,尤其解决了能否依据植物细胞的全能性理论认定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法律适用难题。
在该规则的指导下,品种权人在维权中,必须证明被诉侵权植物体能够繁殖,且繁殖出的新个体具备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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