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河农商行违法遭罚 员工利用职务盗取客户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日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蚌埠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蚌银保监罚决字〔2019〕34、35号)显示,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五河农商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当事人杜秀理时任五河农商银行原长淮信用社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客户存款,是直接责任人。中国银保监会蚌埠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及第八十九条规定,决定对安徽五河农商行罚款人民币20万元,终身禁止当事人杜秀理从事银行业工作。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安徽五河农商行成立于1996年2月1日,注册资本3.52亿人民币,魏民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五河县顺鹏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等12户企业,持股比例共计50.25%。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相关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