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含泪整理!企业签合同,会计必须审核的
签订合同是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非常普遍的一个行为,而且合同也是日常工作中非常重要的文件之一。对于合同条款的把握,稍有规模的企业都会有自己的法务部门,或者是有专门的合作律师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核,为企业降低风险及减少违约责任。
但是有几个企业能想到必须让财务参与审核呢?随着国家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更新,合同中以前不被关注的财税条款显得越来越重要,财务必须参与审核,要不企业会糊里糊涂多缴税,最为突出的就是关注以下两个条款:
一、合同价款的构成条款:通常在签订合同时,我们都会以总价款的形式在合同中约定,比如,工程总价款3000万元。这种条款的约定会带来两个税负问题:
(1)增值税
从2016年全面营改增后,所有的企业都开始征收增值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税款的多少既取决于合同的价款,也取决于经济业务适用的税率。如果遇到税率变动,那么在合同执行时会出下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如果签订合同时只签订了不含税价,那么就按照不含税价和新的税率确定税额,按照价税合计收取款项。
第二,如果签订合同时同时签订了不含税价和税率,由于税率是法定的,签订的税率对双方的约束是必须合法的,所以原则上应该按照不含税价和新的税率确定税额,按照新的价税合计支付和收取款项。
第三,如果签订合同时双方只签订了含税价(即价税合计),那么即使税率由16%降为13%,也应当按照含税价支付和收取款项。
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在遇到税率变动时,都不会出现纠纷,也不会损害双方任何一方的利益。因为约定的很清楚,甲乙双方也对于税率的变动有预见。
但是第三种情况,由于合同中对于价款的约定没有分价款和税款分开表示,那么在遇见税率变动时,会造成合作双方出现矛盾,特别是对于接受发票付款的一方来说,提高了成本,减少了利润。如果双方沟通不好,就会出现伤和气的事情。
(2)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购销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上载明的“购销金额”。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购销合同中的“购销金额”有的包括增值税税金,有的不包括。对这一问题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按合同金额计征印花税的情形:
1.如果购销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2.如果购销合同中既有不含税金额又有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3.如果购销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如果合同价款简单粗暴的只写价税合计金额,那么企业就要对增值税部分也要缴纳印花税。别看印花税是小税种,但是印花税是对合同签订双方都要征税,因此,合理的约定合同中的价款条款,对于双方都非常有利,可以合理的少交印花税。
建议: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就可以约定如含税价款3000万元,税率6%,不含税费用2830.19万元,增值税 169.81万元。
二、发票条款在以往的合同签订中,合同中的发票条款都不会被关注。甚至合同中就无发票条款的约定。随着国家税制改革的不断加强,特别是以票控税的措施的愈来愈严厉,如果不及时取得合规的发票,发生的成本费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计算时不能抵扣、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更不能抵扣。企业的税负瞬间增加了最少50%以上。因此发票条款的约定也逐渐成为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
关于发票条款中的细节问题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1)专用发票还是普通发票
这里的开票种类主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销售方需要开具专票还是普票,该条款主要针对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在经济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发票的类型。
(2)税率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发票要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所以,开票税率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产品或服务,根据税法规定,按适用的税率开票。
(3)开票的时间
企业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开票时间的约定与付款方式(或时间)有关联的,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
1、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日后或者发货后××日内,全额开具发票。
2、合同约定:按付款进度,开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3、合同约定:全额付款后××日内开具全额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需要提前付款,但是提前付款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风险,例如增值税发票迟迟不到位,或者开过来了发票有瑕疵认证不了,甚至会出现虚假发票的情况。此时为应对这个风险,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了一个条款,一般是规定取得合规的增值税发票后才付款,一定是见票才付款。
(4)发票责任
在经济往来中,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很多,虚开增值税发票危害,对于开票方来说,要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追究到刑事责任,对于受票方,特别是善意受票方,虽然没有主观过错,但是取得虚开的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同时也不得列支成本费用,因此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票方面的责任条款。
例如约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假的或者虚开的,被政府相关部门查出,一切责任由供应商承担。而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发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
(1)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贵公司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
(2)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
(3)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4)违约条款。在违约条款中约定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办法。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五)特殊条款(备注栏信息)
有部分行业发票备注栏为必填栏,如果不填写备注栏信息或者备注栏信息不规范会给其他带来很多没法。我们可以根据自己所属的行业在发票条款中约定此内容。
财务工作除了必要的耐心和细心
最重要的是职责明确,流程清晰
近乎完美的公司财务流程手册
限量500份,先到先得!
本文已开通原创保护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焦点财税
更多精彩财税知识学习下戳点击"了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