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国内 2020-10-14 10:12 的文章

黑龙江拟严禁学校以物质奖励等不正当手段抢生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全国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小学减负措施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教育厅于11月21日发布《关于中小学减负措施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将在全省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并全面治理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招生入学挂钩行为,并加强校外培训市场管理,规范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化水平,改革教育评价制度,并遏制唯分数、唯升学的倾向,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具体来看,《意见》提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禁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不得依据考试成绩编班或排座,确保分班过程公开、结果随机。

另外,将民办中小学校招生纳入学校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中小学同步招生。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比例不得低于50%。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掐尖”招生、跨区域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提前招生,严禁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保证入学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干预或代替学生填报志愿。

《意见》在学生在校时间上做出严格规范。全省中小学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8:00,高中生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课后服务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17时30分,小学和初中非毕业年级不晚于18时30分,初中毕业年级和高中阶段原则上不晚于20时30分,探索弹性离校时间制度。不得统一安排走读生上早晚自习,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得晚于21:00,高中不得晚于22:00。严禁利用晚自习统一教学。

在评价体系上,《意见》提出要重视对有关学科教学实验操作的考查。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名次和学校中考、高考上线率等信息。

同时,《意见》要求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强化教师面批讲解,对学有困难和学有余力的学生,实行个性化指导。

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上,《意见》也做出严格规定。要求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应将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课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严禁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到培训机构任教,一旦发现,坚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对教师本人予以严肃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意见》严禁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严禁作出与升学、考试相关的保证性承诺。严禁面向社会举办或参与举办以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为对象、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竞赛活动或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及排名。

《意见》还要求培训开始时间不得早于8:00,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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