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赔偿1.3亿元并公开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号消息,9月1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卫洁垃圾综合处理厂(下称“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令:
● 被告卫洁垃圾厂支付案涉场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3441900.49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7143500元、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448896.4元;
● 被告李永强在被告卫洁垃圾厂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 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在《广州日报》A1版或广东省省级以上电视台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1日开始,被告李永强担任被告卫洁垃圾厂的实际投资人及经营者。2007年5月,李永强代表卫洁垃圾厂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三联竹湖经济合作社先后签订土地租用协议,合作种植树木合同及补充协议,租用竹湖大岭北约400 亩土地合作种植树木,卫洁垃圾厂可运送经筛选的垃圾上山开坑填埋、覆盖后种树。后李永强组织工人将未经处理的垃圾、垃圾焚烧后产生的炉渣堆放在后山。
原广州市花都区环境保护局在2016年3月2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卫洁垃圾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未正常运行使用;在2016 年8 月1 日的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卫洁垃圾厂未保持处置固体废物设施正常运行,在后方山体堆放垃圾。经检测,卫洁垃圾厂倾倒垃圾的方量为407390.1立方米,质量为24.78万吨。经鉴定评估,服务功能损失费用为1714.35万元。
李永强于2017年10月修建两个垃圾渗滤液收集池,从2017年12月至2019年1月按规定委托外运及处置垃圾渗滤液。2019年9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成立卫洁垃圾厂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小组,实施了包括完善渗滤液处置措施、对施工工地进行围蔽和规范管理、完善施工通道建设、改建垃圾渗滤液一体化处理设备临时设施以应对3至9月的雨季和汛期等一系列项目前期整治工程,工程费用为3486200.49元。在整治处理阶段,当地政府以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中标企业联合体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主要工作,包括对需要清理的垃圾按组份分类,按规范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对作业区的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置;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全部清理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包括场地恢复和复绿工程等,工程费用为1099557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合计113441900.49元。
另外,为确定本次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共支出监测、鉴定、勘测费用共计448896.4元。
此外,被告李永强的代理人当庭宣读李永强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为其行为当众表达忏悔、道歉之意。
另查明,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包括其配偶)名下的价值50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及其他财产。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申请,法院裁定由被告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先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该费用的数额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卫洁垃圾厂、李永强名下的财产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