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海外版:香港国安法精准规制“台独”
田飞龙
香港国安法是一部维护香港特区国家安全的全国性法律,为反制“港独”而立,对“台独”可以构成相当程度的法律威慑力和实际规制力,可有效切断长期以来“台独”与“港独”勾结及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制定实施香港国安法显示了“一国两制”框架下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法理基础及规制国家安全事务、反制一切形式极端分离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强大国家意志和制度行动能力,具有充分的法理正当性与合理性。“台独”势力构成该法精确定义和打击的“境外势力”的一部分。
从历史和现实上看,“台独”势力在香港本土分离活动与“港独”运动中一直扮演着积极主动的角色,“港独”与“台独”合流危害国家安全。“台独”对大陆政权的政治敌意和渗透颠覆行为一直没有停止,对美国干预中国有关行动的配合也无所不用其极。香港涉及国家安全的制度漏洞在2019年“修例风波”中完全暴露,民进党当局和“台独”势力极限利用了香港“修例风波”达成三项政治目标:打击政治对手,夺取2020连任政治成果;污名及封杀“一国两制”,拒统谋“独”;紧密配合美国以“香港牌”遏制中国的冷战战略。
香港国安法从“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角度弥补了针对“港独”与“台独”的国安法律漏洞,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规制法网:其一,设置了中央驻港国安公署,整合了香港本地国安执法机制与司法程序,对本土“港独”与境外“台独”布下了严密法网;其二,根据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状描述,“港独”与“台独”的任何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均将受到精准打击和惩治,民进党当局伸入香港的干预网络必将被法律摧毁;其三,“台独”势力在香港、台湾或国际空间,与“港独”势力勾结或者单独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活动,不仅可能直接构成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可能单独构成该法规制的前三种犯罪,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只要“台独”势力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就总有一款与之适配。
为了增强对包括“台独”势力在内的外国或境外势力的法律震慑力和规制效力,香港国安法在管辖分工与管辖原则上做了精心的制度设计和安排。在管辖分工上,中央在保留少数案件直接管辖权的同时,授权香港本地机构管辖大部分国安案件,这是对“一国两制”与香港普通法司法机制的尊重与信任,也包含了对香港本地执法与司法机制的责任设定和监督预期。中央保留直接管辖权的少数案件,都是关涉危害国家安全的“大案要案”,“台独”势力在香港本地或外部从事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很可能归入这类直接管辖的范畴,相关案件将由驻港国安公署依法办理。香港国安法的这一创新性制度安排实质上将对“台独”势力构成直接有效的打击。
在管辖原则上,香港国安法参考内地刑法及其他各国的国安法,规定了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与保护性管辖相结合的综合管辖体系。因此,无论“台独”势力是否在香港本地犯罪,只要实施了香港国安法规制的四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任何一种罪名下的具体罪状,都在该法的管辖与惩治之列。
香港国安法仅仅针对反中乱港的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台独”势力显然是打击对象,但港台之间正常的贸易、社会与文化来往完全不在法律打击范畴,相反还会得到这部法律的保护。
香港国安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新时代“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建设的一件大事,是中央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相结合的制度典范,也是两岸关系范畴内反“独”促统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一环,丰富发展了“一国两制”制度体系,为两岸关系中国家安全利益的制度保护进行了积极的立法尝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作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