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八家KTV企业诉音集协垄断,一审驳回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广东地区8家KTV公司以垄断为由,起诉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6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音集协不构成垄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法院就海量作品的许可使用等问题,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
庭审现场。法院供图8家KTV公司起诉音著协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案件原告为江门市新会区欢唱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广州市麦乐迪娱乐有限公司等8家KTV公司。
原告起诉称,原告作为合法经营的KTV企业,使用的音像制品或作品曲库系统是通过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购买而来。后得知音集协是KTV曲库中相关作品的集体管理组织,可提供正版曲库系统使用服务,遂多次向音集协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合公司)提出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请求。
由于广州天合公司提出不合理的签约要求,阻止签约。因此原告直接向音集协提出书面签约请求,但音集协拒绝直接签约,坚持要求原告与广州天合公司签约。
原告认为,音集协要求KTV公司与其指定的合作单位广州天合公司签约,并提出收取签约费等不合理条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同时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音集协答辩称,这8家公司无权提起民事诉讼,且被告在本案的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原告未对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尽到举证责任。
法院一审:音集协不构成垄断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这8家KTV公司与音集协之间不存在人身关系或财产争议,原告以被告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起本案诉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原告起诉缺乏依据。
根据音集协的法律地位及KTV行业运作模式等情况,法院认定音集协在本案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了《反垄断法》规制的“限定交易、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涉案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6日,双方当事人均已签收判决。
此外,判决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音集协发送了司法建议函,建议其注重加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有序运行,在有效保护类电影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相关权利的同时,积极促进KTV经营者的依法依规经营,推动文化产业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