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娱乐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11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受审的“主角”,是被告人尹光德。尹光德曾于2012年因犯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9年,他又因与手下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警方依法逮捕,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因此,尹光德被多家媒体称为“黑老大”,而其案件的开庭审理,也一直受到多方关注。

“常一起唱歌娱乐”,“黑老大”当庭指控检察官是保护伞

然而,就在这起案件开庭审理之后不久,法庭之上,竟然上演了极为戏剧性的一幕——在法庭调查环节中,尹光德突然来了一出“现场举报”。他在庭上指称,他和与他站在同一个法庭之中,来自大足区检察院的第一诉讼人(主诉检察官)唐浩关系熟稔,并直指唐浩是他的“保护伞”。

据“看看新闻”报道,尹光德说,他称唐浩为“浩哥”,常一起唱歌娱乐,还曾共同和一名谢姓歌手拍照留念。作为具体指控,尹光德说:“他(唐浩)帮忙协调关系、磋事情,我送过他现金一万多(元)。”同时,尹光德还称他的公司股东可以作证。这让法庭一时哗然,也让案情显得十分扑朔迷离。

面对尹光德的指控,唐浩当庭承认了自己和尹光德确实是熟人,但否认了自己是尹光德的“保护伞”,表示尹光德可以到纪委去举报。而尹光德则据此申请唐浩对该案回避。事发之后,审判长决定休庭20分钟,重新开庭后,审判长表示,该案继续开庭,如尹光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法院会将其提交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唐浩是否回避。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唐浩继续担任了第一公诉人。

11月19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对此事作出了回应,该负责人表示:相关部门已成立调查小组,目前正在抓紧调查核实此事,待查清事实后将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同日下午,重庆市委政法委微信公号“重庆政法”也发消息称,据重庆市扫黑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尹光德当庭指认“保护伞”的情况,重庆市扫黑办已成立联合调查组,依法依纪开展调查工作,相关调查情况将适时向社会公布。

“常一起唱歌娱乐”,“黑老大”当庭指控检察官是保护伞

针对此事,媒体评论员沈彬撰文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庭的检察人员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为此,沈彬在文中评价道:“审判长‘如尹光德及其辩护人提出明确的回避理由和事实,法院将其提交大足区人民检察院,由检察长决定唐浩是否回避’的当庭表态是合法的。但在休庭20分钟后依然要求‘继续开庭’,仍由被指控为‘保护伞’的检察官继续讯问被告人,这种‘赶工’就值得商榷了……如果之后唐浩检察官被确认需要回避,检方还得另外指派公诉人、另走开庭程序,那这一段的公诉程序相当于白走了。”

目前,尹光德的举报究竟是据实举报,还是无端诬告,依然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而这起案件,想必也会因为这次举报变得更加复杂。毕竟,这种“当庭举报”的情况本来就不常见,更不用说举报对象就是站在庭上的主诉检察官了。为此,不论调查结果如何,这起事件都必然会受到舆论的密切关注。

“常一起唱歌娱乐”,“黑老大”当庭指控检察官是保护伞

不过,说起“当庭举报”,去年也发生过一起与此有一定类似之处的事。2018年8月31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的庭审中,被告人郭晓刚为立功,当庭举报了其为当红影视明星范某代付66万税款的情况,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报告人郭晓刚曾是安阳市人大代表、林州市人大代表、民营企业家。在2018年1月24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逃税、骗取贷款、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贷款诈骗、合同诈骗六个罪名起诉到林州市人民法院。8月31日,案件于林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郭晓刚的辩护人王少光介绍,当天上午开庭了两个半小时,下午开庭调查的最后程序是被告人的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在让公诉人出示了另外两个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后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此时王少光请求合议庭恢复法庭调查核实郭晓刚举报当红影视明星范某逃税等立功情况,被法庭准许。

在这类事件当中,我们其实很难判断,案件被告到底是基于何种动机进行的举报。有人可能是为了以真实的举报立功,也有人可能是希望以虚假的举报把水“搅浑”。但是,不论举报者的动机如何,举报本身都是他们的合法权利,对于举报内容,有关部门还需进行充分调查,如此方能辨明真假,让有罪者难逃惩罚,为清白者恢复名誉。而如果经过调查,举报内容被证实是子虚乌有的捏造,举报者也要为自己的诬告行为付出代价。

资料来源:看看新闻、澎湃新闻、大白新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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