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蓝cos葫芦娃事件发酵 模仿的边界在哪里?
对于此次侵权案的判决,不少网友表示“是好事,说明大家版权意识变强了”;也有人担忧,“以后漫展还能cosplay吗?”
王祖蓝模仿葫芦娃
“王祖蓝cos(模仿)葫芦娃被判侵权?”中国裁判文书网上7月14日上传的一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的“胜状”,昨天发酵社交网络,引来讨论。
从判决书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2016年3月17日《来了就笑吧》节目播出平台安徽卫视和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下称“上美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美影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被告不是王祖蓝
由于当期《来了就笑吧》的嘉宾为演员王祖蓝,一时间,“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热议。但从判决书可见,侵权对象为安徽电视台与世熙传媒,并不包括模仿“葫芦娃”形象的王祖蓝,尤其此次纠纷主要围绕着“葫芦兄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展开。上美影起诉认为,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亮相的歌手、舞蹈演员,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这段真人秀节目在不同平台网络播放量近2000万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2014年,上美影曾就《百变大咖秀》对“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的使用发起诉讼。当时,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葫芦娃”“蛇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谢娜在模仿这两个形象时衣饰、发型、相貌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构成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复制权的侵害。因此,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删除侵权节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
版权意识需加强
对于此次侵权案的判决,不少网友表示“是好事,说明大家版权意识变强了”;也有人担忧,“以后漫展还能cosplay(角色扮演)吗?”
一方面,要看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漫展上的cosplay是一种表演他人作品的行为,要合理使用,需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也就是说,若只是“自娱自乐”,便无需经过著作权人同意。但如果利用角色扮演从事网络直播、短视频录制、综艺录制、电视剧电影拍摄等行为,就可能构成对原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
另一方面,还是要看cos的形象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从该案例可以发现,被认定侵权的表演,往往妆容较重,遮盖了表演者的脸部特征,还使用了一些动画人物独创性的表情和动作,构成了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
首席记者 孙佳音
(责编:k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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