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龄标准”体现以人为本的公共政策取向
据媒体报道,交通运输部在近日发布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对年龄超过6周岁但不超过14周岁或者身高超过1.2米但不超过1.5米的未成年人,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同时还对有成年人陪伴的年龄不超过6周岁或者身高不超过1.2米的未成年人的执行票价等,都做了相应规定。
公共交通运输系统是以年龄标准还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未成年人的票价,这体现了公共政策的不同取向。由上述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实施工作通知可见,在国内水路运输中,交通运输部在没有放弃身高标准的前提下,同时采用了年龄的标准,确定了双标但“有利”的原则,也就是对未成年乘客有利的原则。但是,实际上,在实名制售票成为乘客购票的必要条件后,身高标准的规定已无实际操作意义。
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尤其是城镇公交运输,是政府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之一。其对未成年人的价格优待,体现的正是公共服务的特点和性质,出发点当然不是以物拟人,然后再按运输货物的标准将人按大小、轻重或宽窄大致分类来确定运输价格。对未成年人实行半价或免票的待遇,与其他如教育、卫生、食品等相关规定一样,是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的特殊福利,是以公共政策,包括对公共交通系统进行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承担和分担未成年人成长成本的重要方式。既然是对人而非对物的政策,公共交通系统在确定未成年人票价时,就必须体现公共政策的统一取向,做到平等待人,公平服务。对人的平等且公平服务的标准,当然就是以年龄作为确定票价的标准。
确定以人为标准的、平等且公平的标准,以公共产品及其服务的角度视之,其实就是确定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在公共交通运输系统如何确定未成年人票价标准的问题上,即究竟是以身高还是以年龄作为未成年人福利票价的标准问题上,舆论已经基本统一了看法,那就是应该废止身高标准,而采行年龄标准。应该承认,此前以身高为标准确定未成年人福利票价,也确实有其操作上的理由,虽然其中难处即使在昔日的操作条件下也并非不可以解决。不过,在当下技术条件下,在公共交通运输系统中,以年龄作为执行未成年人福利票价的标准,已无障碍。显然,在这种条件下,再固守身高标准,已经毫无道理可言。
当前,一些城市的公交运输系统都已实行年龄标准,小学、初高中学生都享受半价乃至更低折扣票价。在此,公共产品及其服务的标准应该跟上技术进步的节奏,囿于旧有操作条件而定的标准都应该废止。就公共政策的执行而言,应以实现政策的宗旨来确定其实现的方式和手段,而不是相反——以容易操作的方式和手段来决定公共政策落实到什么程度。(闻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