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皮、掏肠、火烧、电击,一大学生贩卖虐猫视
近日,网友爆料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在猫尚还存活的情况下,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虐待,并拍摄视频通过网络宣传贩卖 。其中大多数动物为学校流浪猫,两个月内死亡80只。对此山东理工大学回应称,是本校的学生,目前该学生已将视频全部删除,事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可以说,这种做法简直是令人发指。
以我对山东各个大学的了解,对这类事件是从来都不会手软的,一旦确认该同学行为属实,这件事儿可能会进档案。
什么意思呢?
大概就是“虐待动物被开除”这件事儿会随着他的档案一直到他的档案被销毁,每个用人单位都会看到这个评价,他以后要面对的可能是用人单位拒签,自主创业难以获得资金支持和政策扶持的困境,最终也只能勉强维持温饱。
没有前途,没有未来,对一个心理上自命不凡自觉高他人一等的虐待者来说无疑是致命的打击。当然如果他家里有足够的资源,倒是可以平安顺遂,然而家里但凡有点存款也不至于干出拍虐待动物视频卖钱的事儿来。
而且看微博现在的评论,这位同学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了,他将面对的可能还有同学、邻居等的疏远,信息时代很难隐姓埋名改头换面,这个人大概率前途无量。
即使网络的记忆很短暂,档案的记忆却很深刻。
虐猫不会坐牢,也不会开除,但这不意味着不能在舆论和道德上予以谴责。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并无虐待动物罪。施暴人利用网络发布虐猫视频牟利,如果有信息网络诈骗、偷抢宠物等行为,那就涉嫌违法了。至于开除学籍,校纪处罚需要明文规定,虐猫并不在其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 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目前并无法律和校纪禁止虐待动物,尤其是虐待宠物。但这不意味着不可以在道德的层面予以谴责。值得注意的是,有关部门即将推出禁食狗肉的规定,但也没有禁止虐待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