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婚又引产,江西一男子心生不忿,多次上
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不得侵犯,这既是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也是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无论遇到什么事都应该采取法律手段来解决,切不可因一时怨气弄出幺蛾子,否则不仅难以收场,还有可能触犯刑律,锒铛入狱。
据江西省瑞昌市法院2020年4月5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理一起因婚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被告胡某因妻子离婚又引产,心生不忿,竟多次上门公然侮辱前岳母,因为情节恶劣,胡某最终获刑9个月。
正值壮年的胡某与张某于早年间相识相爱,结婚后也琴瑟和谐,但因为各自工作都较忙,一直没能生育。都说相爱容易相处难,胡某和张某也不能例外,天长日久的流水线般的日子,在加上没有孩子的联系,双方感情日益淡漠,甚至经常发生磕碰。
要说这样的生活只要相互忍让,也会没事。但问题就在于胡某和张某都不愿意各退一步,有时候甚至针锋相对,由此两人的矛盾越来越深,最终张某提出了离婚诉求。2017年下半年,双方办理的离婚手续分道扬镳,而此时张某已有身孕。
本来一段很好的感情以分手收场,令人十分唏嘘。不过如果双方能够平静分手,各自寻找一份适合自己的感情,倒也是一件好事。但世间的事并非我们想象的那样都有个圆满的结局,总有让人感觉到讶异的事情发生,这也是生活的本质,主要还在于自己对感情的控制。
在和胡某离婚之后,张某到医院进行了引产,这件事让胡某十分恼怒,认为即便自己和张某离婚,张某也应该生下孩子。但张某坚持自己已经离婚,有权打掉胎儿,胡某管不着,双方因此闹得不可开交。
胡某越想越气,认为张某的父母在事件中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甚至张某的离婚以及引产行为均是其父母教唆的结果,因此胡某对张某的父母怀恨在心,日夜寻机进行报复,以发泄自己心中的怨气。
2018年2月的一天,胡某突然来到张某家中,因双方曾多次争吵结怨,胡某自然吃了闭门羹。恼羞成怒的胡某便自制了一个写满侮辱话语的横幅拉在张某家门口,还买来花圈进行拜访,并在张某家门口发放印制有辱骂张某一家人的传单,后来经人劝解后,胡某方才离开。
但胡某并没能平复自己的心情,日思夜想的要进行发泄。没过多久,他又故伎重施,再次上门,还将油漆、尿液、粪便等泼在其前岳父张某某和岳母李某某家的门窗上,后来其岳母报警,胡某被当地警方行政拘留十日。
如果胡某此时能够幡然悔悟,停止自己的胡闹,转而过自己的生活,也就没什么事了。可胡某已经失去理智,心里只有报复的思想。在被解除拘留后,胡某再次登门,并利用音响设备播放语音、用油漆喷些辱骂文字等形式对前岳母进行侮辱、诽谤。
因胡某在2018年2月至2019年初期间多次利用相同手段对岳母李某及岳父张某某进行滋扰、侮辱,并屡教不改,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在李某再次报警后,胡某被刑事拘留,并被以寻衅滋事罪提交检方侦查起诉。
胡某因多次在公共场所辱骂前岳父母,有悖于公序良俗,并对其前岳父母的日常生活以及在公共生活中的名誉权造成恶劣影响,且经公安机关教育处罚后,依然不思悔改,继续实施侮辱、毁谤,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在综合考量后,遂作出相应判决。
本案中胡某的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我国法律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人格尊严是指每个人基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环境、地位、声望、工作环境、家庭关系等各种客观条件而对自己或他人的人格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认识和尊重。
而名誉是指人们在生活中所获得的名望名誉,是一个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侵犯了这两项权利,就能构成诽谤和侮辱。但如果要定罪的话,必须达到一定程度,不能说偶尔骂人两句也能构成罪行的,必须情节严重的才能定罪量刑,较轻的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进行行政处罚。
而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胡某多次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对其前岳父母进行挑衅、骚扰,其手段不仅对张某某和李某构成滋扰,还对社会秩序形成干扰,所以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条件,应当以此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