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娱乐 2020-04-09 17:41 的文章

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黑龙江日报4月7日讯疫情防控既是对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是对我国法治建设水平的一次深度检验。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作出的“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的重要指示和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就如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依法治理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统筹依法治理社会工作,发挥党员干部的作用。第一,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增强各级党委(党组)的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握方向、统筹部署、明确职责、敢于担当、善于作为,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强的法治组织保障。第二,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抓住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求他们担负关键责任,把依法治理作为当前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党组织的各项工作部署,始终坚守在依法治理的最前线。第三,发挥普通党员的模范作用,要求他们始终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各自的岗位上带头遵纪守法,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依规参与社会治理工作。

二是坚持立法引领,完善社会治理法律体系,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立法是完善法律体系的基本途径,也是建设法治体系的首要环节,在依法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为此,建议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积极开展与公共卫生安全相关的立法工作,确保社会治理于法有据。第一,以国家立法为主导,完善公共卫生法律体系,着手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修改;建构国家生物安全法律体系,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第二,以国务院立法为衔接,加强配套法律制度建设,完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生物安全方面行政法规的修改。第三,以地方立法为补充,根据中央立法趋势和进程积极开展地方立法,除了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已有疫情防控相关法规规章外,还应以地方特色为原则开展创制性立法、实施性立法和先行性立法。

三是规范执法工作,依法实施社会治理措施,发挥执法机关的作用。第一,执法机关依法实施治理措施,根据国家地方有关公共安全应急处置方面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应按要求备案。第二,执法机关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加大暴力伤医、造谣传谣等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制假售假、价格违法、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卫检、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加强执法协调,严格履行各自职责。第三,执法人员规范履行执法职权,坚持公正、公开、文明和高效原则,严格遵守程序,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

四是加大司法力度,保障社会治理的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要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案件审理的工作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该积极履行司法职责,按照从严、从重、快审的原则,满足不同类型案件的司法需求,为依法治理提供司法保障。第一,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对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方面的犯罪行为,在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上依法严惩。第二,妥善处置民商纠纷,正确认定此次疫情的“不可抗力”属性,妥善处置后续的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务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纠纷、建筑工程纠纷等案件,依法保护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依法处理行政争议,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价值均衡原则,既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又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是厉行法治监督,严肃问责失职失责行为,发挥监察机关的作用。第一,做到依法依规问责,迅速响应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紧盯疫情防控突出问题精准规范执纪问责》中对监察机关的要求。第二,做到积极主动问责,落实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深入一线监督检查,主动对违法犯罪的相关公职人员依法处理。第三,做到及时回应问责,对关于失职失责人员的群众举报、网络信息进行精准研判,对符合问责情形的案件及时调查、处置和公布,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六是营造法治环境,健全社会治理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增强人民群众法治意识,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为更好营造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法治环境,还有必要发挥法学研究团体的作用,以完善的多方参与机制提高依法治理能力。第一,强化新闻媒体的法治宣传,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主动抵制虚假信息,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自觉守法、配合执法、支持司法;加大个人先进事迹、违法犯罪现象的宣传报道,弘扬社会主旋律的同时开展震慑警示教育。第二,优化律师群体的法律服务,充分发挥政府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的作用,整合律师群体的资源和力量,以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模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法律服务的需求。第三,引导法学团体的学术研究,支持鼓励各级法学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法学研究人员,就社会治理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撰写决策咨询报告和学术论文,为依法治理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