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原标题:一人醉驾三人获刑,领导让员工醉驾送其回家还让他人作伪证

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普陀区检察院 供图庭审现场 本文图均为 普陀区检察院 供图

  一人醉酒驾驶,三人入刑。

  车主邬某某明知下属王某喝酒,仍授意其开车送自己回家,接受公安机关询问后指使随行证人朱某作伪证,谎称自己喝醉并不知晓由谁驾驶汽车。近日,邬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朱某因涉嫌伪证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1月22日,该案在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妨害作证罪判处被告人邬某某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以伪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庭审现场庭审现场

  普陀检察院介绍,邬某某是某餐饮公司员工,10月12日21时,他与下属王某、朱某一同参加庆祝公司餐厅开张的聚餐,三人都喝了几杯酒。

  22时30分许,三人一同离席回家,邬某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王某。王某大着胆子开车载着邬某某和朱某驶上了内环高架。没想到,当王某驾驶汽车经内环高架路驶出内圈沪太路下匝道后,被设卡交警当场抓获。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8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接受询问时,邬某某和朱某分别先后向警方作虚假证言,谎称邬某某因饮酒过多而神志不清,由他人搀扶上车,二人均不知王某酒后驾车的情况。11月7日,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但是在审查案件期间,出现了两个疑点。一方面驾驶员王某与车主、同车人的描述不一,王某指认是邬某某授意自己开车的,但邬某某和朱某均不承认,二人提到“在交警将我们拦下后才睡醒才意识到是王某开车”、“没有看见是谁拿的车钥匙,可能是王某自己拿的”……另一方面,二人内容高度重合,存在事先串谋作虚假描述帮助邬某某逃避刑事处罚的可能。

  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案发前邬某某、朱某和王某从餐厅走出时,三人均神志清晰,邬某某边玩手机边走出监控范围,并无他人搀扶,朱某跟在后面,还与王某互动。确认三人均神志清醒,并无二人所说的神志不清的情况。邬某提供车辆给王某醉驾,并有指使朱某作伪证的嫌疑,朱某也做了伪证,检察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

  10月23日,邬某某、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伪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面对证据,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据邬某某交代,10月17日他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前往公安机关做笔录之前,自己在网上查询得知,如果自己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交他人使用,这种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为了免于刑罚,邬某某每一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前都与朱某通气,“如果公安机关问起来,你就说我醉酒被人扶着进电梯的,王是自己在桌上拿的车钥匙。”

  而朱某原本以为只是简单地帮领导一个小忙,便按照邬某某的指使做了伪证。“我不懂法,我真的不知道事情为什么会这么严重。”朱某说。

  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邬某某明知王某饮酒,仍提供其所有的车辆供王某驾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王某被刑事拘留后,邬某某为逃避被刑事处罚,多次指使朱某向公安机关作伪证,已构成妨害作证罪;犯罪嫌疑人朱某按照邬某某的指使,对与事关邬某某罪与非罪的重要情节作虚假证明,已构成伪证罪。

责任编辑:祝加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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