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记者从佛山南海法院获悉,3月3日,南海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宗防疫物资诈骗案。目前,该案已宣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梁某表示不上诉。这是南海区审理宣判的首宗涉疫刑事案件。

餐饮老板支付1.8万元定金买口罩,被拉黑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梁某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社会上口罩紧缺、群众急于求购的心理,在某二手APP平台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

被害人叶某为餐饮企业经营人,委托小周帮忙寻找口罩资源。2月6日21时许,小周在某二手APP平台上,浏览到梁某发布的口罩售卖信息,双方经磋商后,梁某要求小周先预付订金,并将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二维码和交易地点的定位发给小周,小周又将上述信息转发给叶某。

叶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通过支付宝将订金1.8万元,分2笔支付给梁某。转账后,叶某等人即驾车前往交易地点取货,但一直未见梁某出现。其后,叶某等人发现微信、电话均被梁某拉入黑名单,随即报警。

2020年2月13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梁某,后起回赃款发还被害人。

判决:获刑2年罚2万元

2月25日,南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南海法院受理后快速启动案件办理程序,指定承办人进行审理。

3月3日上午,南海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南海检察院通过视频连线出庭公诉。开庭时,梁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并为自己的行为深感忏悔,已明白了自己的错误。

南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假借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应从重处罚。鉴于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诈骗款项已被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扣押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图自南海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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