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新京报讯 因涉及一起打架事件,广西全州的蒋诗先被指控故意伤害罪。一审获刑13个月后,蒋诗先提起上诉,称其只是劝架并报警,从未参与打人。最终,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全州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3月2日,蒋诗先告诉新京报记者,其已收到法院的赔偿决定书。

全州县法院《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全州县法院《赔偿决定书》。受访者供图

获刑13个月

2016年2月16日,堂兄弟蒋昌纯、蒋昌斌,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冲突中,蒋昌斌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冲突发生时,蒋昌纯的女婿蒋诗先在现场。2016年3月2日,蒋诗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全州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提起公诉后,检方认为,争执过程中,蒋诗先手持锄头从围墙缺口处冲进园内,用锄头顶住蒋昌斌的肚子,将蒋昌斌推倒在地,并捡起一块红砖将蒋昌斌鼻子打伤。后蒋昌纯的儿子蒋红军冲进围墙内,打伤蒋昌斌额头等处。

对此,蒋红军表示认罪,但蒋诗先始终认为自己无罪。他和新京报记者回忆说,“整个打架过程不过一二十秒的时间,我自始至终都站在围墙外,喊话说不要打架,并打电话报警。随后,村委会干部及村民赶过来劝架,将打架的几人分开。”

庭审时,蒋某柏等三名证人称,蒋诗先用锄头把蒋昌斌推倒,并用红砖打伤蒋昌斌鼻子。另外三人则提出相反证言,称蒋诗先未参与打架,未打伤蒋昌斌。时任庙头派出所长房军荣证实,系蒋诗先打电话报警。

法院认为,提出相反证言的三人中,两人和蒋诗先是亲属关系,一人与蒋诗先一家关系亲近,不予采信。最终,法院采信了蒋某柏等3人的证言,同时提到,这三人在打架过程的个别细节上,虽然表述有不一致之处,但不影响对蒋诗先打伤蒋昌斌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

2017年7月18日,全州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蒋诗先和蒋红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个月,两人连带赔偿蒋某斌损失3.2万余元。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一审判决后,蒋诗先上诉至桂林市中级法院,称被害人的伤与自己无关,不予赔偿,请求法院改判其无罪。

蒋诗先的辩护律师提出,法院采信的蒋某柏等三名证人,与受害人是亲属关系,且曾与蒋诗先有过矛盾,特别是其中一名证人,冲突发生时,其所处的位置无法看到受害人。蒋诗先的辩护律师提出,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时,法院不应采信这三人的证言。

2018年11月16日,桂林中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全州县法院重新审判。重审期间,全州县检察院以被告人蒋诗先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5月10日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年5月13日,全州县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全州县检察院撤回对蒋诗先的起诉。全州检方将此案退回全州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2019年10月31日,全州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全州县公安局认定蒋诗先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羁押396天 获得国家赔偿13.7万余元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蒋诗先开始申请国家赔偿。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到2017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蒋诗先实际被羁押396天。他认为全州县法院的过错,给他带来重大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法院登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14万余元 。

全州县法院审理认为,蒋诗先被采取逮捕措施后,全州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他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蒋诗先一案,全州县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全州县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故全州县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今年2月25日,蒋诗先收到了全州县法院送达的赔偿决定书,全州县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蒋诗先赔偿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3.7万余元,并在蒋诗先所在当地村委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0年3月2日,蒋诗先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原来是做货运生意,“被抓后车子风吹雨打,已经报废,取保后也没继续工作,心里太憋屈了,一直就在上诉申诉。”

目前,他表示接受这一赔偿决定,不再申诉,但他认为自己是遭人诬陷,致被错误判刑,他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作伪证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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