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2月6日下午

在云南红河州 石头寨乡某防疫点

一名过路男子因不满管理

持刀将两名防疫点工作人员刺伤

造成两人死亡

据 @云南发布消息

昨天(3月1日)这起案件有新进展了

来源:综合自微博@云南发布、央视新闻、湖北日报、观察者网、央视财经及网络等,本文配图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持刀杀人者,死刑!

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并当庭宣判,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建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马建国,系红河州红河县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洛玛村村民。

2020年2月5日,红河县石头寨乡根根据上级部署和安排,在么索村委会通往阿扎河乡洛孟村委会之间名为“咪卡”的地方,设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

2月6日18时20分许,马建国驾驶车牌号为云GPN612的小型面包车载人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克龙(另案处理)下车搬除路障,并不服从卡点工作人员的管理。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马建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贵周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1把折叠刀朝张贵周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国民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贵周、李国民二人死亡。张贵周系红河县财政局下派的扶贫干部,李国民系红河县石头寨乡干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建国在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疫情防控秩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建国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建国虽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网友评论

妨害疫情防控,判刑!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多地出现妨害疫情防控的案件。以湖北为例, 截至2月20日,湖北省法院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共审结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2起。其中,妨害公务8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1起,妨害传染病防治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1起。对这些案件,均 依法从重从快审理。

隐瞒武汉接触史致37人被隔离,获刑10个月!

3月1日上午,山东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山东省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田某某 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就诊期间故意隐瞒其武昌、汉口接触史,其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将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拒绝配合医护人员采取的防治措施,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给37人造成被感染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据悉,该案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审理。

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咸宁一男子被判刑一年三个月

2月10日上午,咸宁市崇阳县公检法机关快侦快诉快审一起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查明,2月2日,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从金塘镇寒泉村回家,经过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寒泉村疫情监测点,工作人员告知其禁止车辆通行,并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 拒绝检测, 多次辱骂防控工作人员,并且将车辆堵住监测点,民警出警时又以 暴力方法阻碍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罚,经综合考量, 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疫情防控,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020年2月6日,为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两部”意见)。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加大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执法司法力度。

疫情来势汹汹,

根据法律,疫情如何管理和防控?

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拒绝接受隔离,将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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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健康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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