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朱丹丹 单美琪 北京报道

近年来,关于银行违法放贷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在村镇银行,因其属于是一级法人单位,行长往往有着最高的审批权。“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银行内部人员“监守自盗”,将会对银行的经营管理和资金安全等造成沉重的打击。

记者注意到,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7年至2018年,桦川融兴村镇银行原行长倪某违法放贷,并收受现金贿赂及茅台酒,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倪某,男,1968年7月出生,2015年2月至2018年1月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负责银行的全面工作,对信贷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和最终审批权。

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类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高管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案发一般是因为贷款人的骗取贷款行为。而这种银行高管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背后往往就会有相关的利益输送。

2000吨化肥抵押骗贷

判决书显示,2015年2月,倪某调至桦川融兴村镇银行。2016年1月21日经中国银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核准,倪某担任桦川融兴村镇银行行长兼职董事的任职资格。

2015年末,倪某与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实际控制人佟某(另案处理)结识,携家属多次聚会。2017年初,佟某向倪某表达了想从县融兴银行贷款的想法。同年3月,桦川县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5000万元额度的扶贫贷款。佟某得知后,找到倪某想以桦川金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贷款,倪某找来相关业务人员帮助研究决定以县金丰合作社名义办理贷款。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于3月和4月在县融兴银行办理了两笔贷款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佟某分别以7700吨化肥和5700吨化肥作为质押物。

根据判决书,当时信贷人员实地核实质押物时,发现质押物的数量及价值严重不足,并将情况汇报给倪某。倪某在明知质押物严重不足不符合质押担保贷款条件的情况下,仍将每笔1000万元贷款发放给县金丰合作社和县农资公司。佟某在收到贷款后,将贷款用于偿还欠款和购买化肥等事项。事后,佟某将质押物全部变卖,倪某知道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

经查,倪某知道县农资公司和县金丰合作社实际控制人均为某,两企业系关联企业。截止至2018年4月,负债率高达199.39%,现已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此外,经法院查实,在2016年时,倪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帮多家合作社从融兴村镇银行贷款,分别收受15万元好处费和飞天茅台酒4箱(价值3.84万元)。

根据判决书显示,倪某违法行为的暴露,始于公安机关在侦办佟某骗取贷款一案过程中,发现倪某涉嫌受贿、违法发放贷款的问题,2018年10月,公安机关对倪某采取了强制措施。

桦川县人民法院认为,桦川融兴村镇银行系国有控股村镇银行,被告人倪某担任行长,系由中国银监会佳木斯监管分局核准任命的,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倪某滥用职权指使业务人员向关联企业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给本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8.8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倪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犯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对此,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认为,这类银行或金融机构的高管违法发放贷款的案件案发,普遍是因为贷款人的骗取贷款行为,造成银行遭受巨大损失而案发。对于这类金额较大的金融机构贷款行为,银行都有严格的放贷资质管理流程,如果说抵押物存在严重的夸大虚构成分,是很难通过银行相关信贷人员的风险审核的,除非是有银行相关人员与骗贷人员勾结,本案就是典型。

“而这种银行高管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背后往往就会有相关的利益输送,也就是有相关行贿受贿的事实,本案也是如此。”曾杰对记者说。

银行“监守自盗”案件频发

长久以来,银行机构不断重视风险排查工作,内控机制和预防金融犯罪能力也在不断的加强,各类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现下降趋势。但其中关于银行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案件却屡次发生。

无独有偶,根据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另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07年至2011年,东平县彭集信用社(现名称为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客户经理孙某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银行“内鬼”的身份,授意客户孙某3编造虚假贷款用途,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致使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损失共计人民币297万元。

根据判文书,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内部监管不力致使其内部人员违规行为多发,但与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孙某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还认为,孙某迎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孙某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218.39万元及应付的贷款利息。

对于上述案例,北京知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投资部主任张国栋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说:“对于银行的金融从业人员,或者一些其他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等,违法发放贷款罪还是比较普遍的一个罪名,除了上述村镇银行之外。因为村镇银行它是一级法人单位,银行的行长就享有最高的审批权,也就是对外发放贷款的最后审批权在行长手里。”

“同时,关于一些其它的乡镇银行,包括普通的业务员、信贷人员,或者是尽调人员,这些内部工作人员都有可能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等情节。”张国栋补充说,“违法发放贷款也可能以一个单位形式的犯罪,如果触犯相关情节,那么银行的整个相关单位也将构成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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