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今天(13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再审一案公开宣判,宣告张志超、王广超无罪。张志超被当庭释放。

2019年12月5日,山东高院对本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时距离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已经过去了两年的时间。在这场姗姗来迟的庭审中,本应唇枪舌剑的控辩双方最终同时建议法院改判张志超无罪。

这究竟是一起怎样的案件,点击视频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庭审的举证环节,检方向法庭提交的第一组证据,成为了整个庭审的关键,这组证据就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DNA实验室,在2018年作出的一份鉴定书。 在这份检方提供的鉴定书上,证明死者的尸体上没有被告人张志超的任何DNA生物痕迹。

在强奸致人死亡案件中,对现场提取的生物检材进行检验比对,是锁定凶手的关键证据,而在张志超案中,从现场和被害人身上提取的生物检材,并没有检验出张志超的任何DNA信息,那么这样的一份鉴定意见意味着什么呢?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从刑事案件认定有罪的标准上来说,就是强奸案件是无法认定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这些证据它起码起到一个否证作用,就是否定一个人犯罪。

在这次庭审中,检方主动建议法庭改判张志超无罪的表态,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专家表示,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检察官超越控方立场的情形正在成为常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奋飞: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他不是一方当事人,他不是只是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来进行诉讼行为。所以,在检查机关发现这个案件构不成犯罪,或者说证据不足以认定他有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和辩方一样的诉讼请求,这正是检察机关厉行客观义务的应有之义。

为办取保候审 15年前原审被告之一编口供

在缺乏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张志超当年又是如何被定罪的,这次再审开庭审理的又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让我们把时间回转到15年前。

2005年1月10日,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名高一女生失踪,一个月后,这名女生在校内的一处废弃厕所内被发现,已经死亡。警方调查认定,同样在这所学校读高一的张志超具有作案嫌疑,2005年2月12日,警方将当时还不满16岁的张志超从家中带走。

据张志超的母亲马玉萍回忆,张志超被警方带走时正值寒假,由于不知道发生了什么,马玉萍后来找到了公安局。

张志超母亲 马玉萍:那时候具体的也不知道,那时候就后来就说二中那个小女孩是被害了,说查的是张志超,我就不相信。

当年一起被警方带走调查的,还有王广超,而他正是这起案件的另一名被告人。王广超告诉我们,他跟张志超是初中的同班同学,后来都考进了案发的这所高中。

王广超回忆说,他当时也是在家中被警方带走调查的,办案民警将他带到公安局后,就让他交代问题,他一下子就蒙了。

原审被告人 王广超:他说你们学校发生了那么大的事情你能不知道吗?让我猜。那我猜,那么学校发生大事情,那肯定就高某失踪。他说那你可以交代了,我说你让我交代什么,我说我不知道交代什么啊?

讯问中,办案民警还拿来了一本书,让他自己看。

原审被告人 王广超:关于刑法的书,给我翻到了有关于窝藏同案、教唆还有包庇,就是这几页让我自己读。读完之后,他们也就问我,说你现在可以交代事情了,然后我说我不知道。

后来,办案民警告诉王广超,他父亲来了,可以给他办取保回家,但前提是必须把案情说清楚。

原审被告人 王广超:我就开始编我的口供,就形成了我的第一份口供,也就是正月初五的时候有了我第一份口供。也正如他们所说,我就是确实就是办取保候审,我就回家了。

记者:你第一份口供主要都是讲了一些什么?

原审被告人 王广超:就是我和张志超见面,张志超告诉我他杀人了,让我帮忙看守洗漱间,这样的这些事情。

一再翻供 15年前的判决书如何认定

卷宗资料显示,张志超、王广超与被害女生就读于当地同一所高中,被害女生是在2005年1月10日失踪的,而张志超和王广超是在案发一个多月后被警方带走调查的。2006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志超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王广超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那么,当年的判决书认定的,究竟是怎样的犯罪事实呢?

据判决书显示:2005年1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人张志超在教学楼一洗刷间遇见被害人高某,见四周无人,遂上前将高某劫持至洗刷间内,将高某强奸,并致其窒息死亡。随后,张志超将尸体移至洗刷间内一废弃厕所内藏匿。被告人张志超离开洗刷间时遇见被告人王广超,将其犯罪事实告诉王广超,并让王广超帮忙看守洗刷间,之后被告人张志超到学校的小卖部购买了一把新锁将废弃厕所锁住。

对于判决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王广超表示他是冤枉的,据王广超回忆,案发当天是周一,警方认定的案发时间段正是升国旗和跑操的时间,这期间他根本就没见过张志超,更不可能给他看守洗刷间。

王广超还告诉我们,后面到了检察官提审他时,他其实一直在翻供,希望案件能够回转,但他的翻供并没有影响案子的最终定性,当时的王广超很绝望,对张志超更是心怀怨恨。

王广超辩护律师 刘志民:他认为这个案件之中,是张志超把他给害了,他以为是张志超的,就是死咬他不放,把他拖进这个案件,他对张志超还是有点怨恨的。

原审被告人 王广超:当时我心里想的,就是张志超犯了事情再冤枉我,这也是我为什么庭审没有申辩还有开完庭也没有上诉的原因之一。后来开庭的时候,先问张志超有没有异议,张志超没有异议。然后问我,我说我没有。律师也提前给我说过了,说你这个判完就可以回家,判缓刑。

关键证据缺失 五年后张志超申诉

日复一日,张志超在监狱中度过了五年时间,其母亲马玉萍已经习惯了一边打工一边探视张志超的生活,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在2011年的一次探视中,已经22岁的张志超再次向她提起了这个当年的案件。

张志超母亲 马玉萍:儿子他给我说,妈妈,二中发生那个事情,跟他没有任何关系,妈妈你给我请律师吧!那个时候就开始申诉。

为了帮儿子申诉,马玉萍先后找到了山东、北京的多位律师,虽然前期并不顺利,但她从未放弃。

张志超辩护律师 李逊:这个案件如果单看判决的话,可以看出来,整个支撑的一些基本的证据,都是来源于这个被告人的供述,只有口供去撑起整个这个判决。

而除此之外,在强奸案件中定罪最为关键的NDA比对鉴定结论,在本案中也是缺失的。

疑点丛生 多证据显示案发时间存偏差

为了帮张志超申诉,李逊后来找到了另外几名律师一同为张志超包括王广超提供法律援助,在阅卷过程中,几位律师发现了这起案件的更多疑点。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判决书上认定的案发时间很可能存在偏差。

张志超辩护律师 王殿学:根据现场的照片,是红色的棉袄,蓝色的牛仔裤,这么一身衣服。当天的证言,是说她失踪当天,穿的衣服是这个黄色的这个上衣,是白色的裤子。

张志超辩护律师 王殿学:那么显然不管是谁做的,如果是在她失踪当天,也就是2005年1月10日早上6时20分这个时间遇害,不管是谁做的,不可能给她换身衣服,所以我们也认为这个死亡的时间也是有很大的问题的。

张志超的律师还表示,即使案发时间没问题,按照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张志超也不具备作案时间,因为案发时正在升国旗和跑操,多位同学的证言证实,张志超参加了升国旗的仪式。

当年仅凭一人证词 警方锁定张志超

那么当年警方为什么会把侦查方向指向了张志超?在仔细梳理了全部案卷材料后,律师发现,警方的依据是一名王姓证人提供的证言。

张志超辩护律师 王殿学:高某失踪的当天,据王某所说呢,他是没有去跑操,那么在宿舍里,然后就听见隔壁的这个厕所,里面有女生很激烈的惨叫。

张志超辩护律师 李逊:他听到有人喊救命,证明这个被害人还活着,被害人活着呢,他跑出来见的时候,张志超和王广超已经在洗刷间门口,两个人在有说有笑。

对于王某作出的这份关键证言,几位律师十分重视,为此他们还专门来到案发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实验,然而根据实验发现,判决书显示的挟持控制被害人、强奸杀人、藏尸、交代王广超看守现场、下楼到小卖店买锁、回到现场锁门等作案行为,在王某说的作案时间内是不可能完成的。

张志超辩护律师 王殿学:从这个门口到发现高某尸体的这个厕所的距离十米左右,也就是按他所说,从他听见女生的叫声、到他出来看见张志超这个时间,可能一分钟都不到。那么在这个时间内,那么张志超就完成了所有的作案。

同时,律师在调查中还发现,按判决书上所写,张志超是6时20分买锁,然而小卖部主人说他的开门时间是在7点多,也说明张志超不可能在判决书上的时间去买一把锁。

全部疑点写入申诉书 最高法高度重视

经过实地走访和调查,几位律师将发现的全部疑点都写到了申诉书中,并递交给了最高人民法院,而这些疑点也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高度重视。

从2016年4月开始,最高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与张志超的母亲和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在详细了解了更多有关案件的情况后,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案件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高院对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一案进行再审。

无罪释放 案件暴露的问题值得反思

2020年1月13日上午,山东高院对这起再审案件进行了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虽然案件已经得到纠正,但这起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仍值得我们去反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我们要把案件过去到底存在什么问题都要找出来。所以案件本身我觉得纠正是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当事人的亲属来说是非常非常的重要。另外它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也非常的重要,就是我们要通过一个案件要吸取它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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