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 记者董柳报道: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审被告人陈某志故意杀人案作出复核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对陈某志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的判决书。
被告人陈某志,男,1970年出生,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大竹县,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原审被告人沈某碧与被害人杨某某(男,殁年53岁)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感情不和。2018年9月,沈某碧萌生了杀害杨某某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告知了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被告人陈某志,二人便密谋杀害杨。
2018年10月23日19时许,陈某志从广州来到东莞市长安镇厦岗社区找到沈,将一包具有催眠功效的药粉交给沈。同日23时许,沈某碧待杨某某吃下药粉溶液并熟睡后,通知陈来到沈与杨某某租住的厦岗社区某某街7号206房,由沈按杨手脚,陈捂杨口鼻、掐杨颈部,致杨当场死亡。陈某志作案后逃离现场,沈某碧则联系亲属假装求救。
次日4时许,沈某碧的儿子接到母亲通知后到达案发现场,发现父亲已没有呼吸,遂报警。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被捂压口鼻及掐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检验,被害人杨某某尿液及血液均检验出苯巴比妥和安定成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陈某志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志提供具有催眠功效的药物给同案人沈某碧让杨某某吃下熟睡后,捂住杨某某口鼻,并掐杨颈部致杨死亡,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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