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对广东省科技厅原副厅长钟小平情妇张某犯受贿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张某被认为受贿人民币140万元,被判处缓刑。

被告人张某,女,汉族,1983年出生,硕士研究生文化,广东省梅县人,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原系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合作交流部项目经理(正科级)。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被告人张某从广东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借调至广东省科技厅工作。2009年底,张某与时任广东省科技厅副厅长的钟小平(另案处理)发展成情人关系。

在此期间,张某通过钟小平结识了广州嘉某百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嘉某百某公司”)的副总经理刘某及其妻子尹某,尹某便通过张某逐渐拉近同钟小平之间关系。

之后,钟小平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尹某、刘某的嘉某百某公司及其客户(相关医院医生)在广东省科技厅申报项目课题和获取资金扶持。2012年,受尹某、刘某请托,钟小平向江门市科技局局长彭某某打招呼,要求彭某某关照尹某、刘某的公司在江门地区医院的业务。后尹某、刘某的公司在江门地区相关医院销售额达到人民币4000余万元。

在2012年和2015年年间,钟小平在与张某商量后,让张某以需要买房和购买新三板上市公司原始股为由,先后两次收受尹某、刘某贿送的人民币合计140万元。张某将其中的100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三街某号某花园某幢第28层2804号房屋,占该房屋成交价的43.8%。在提起公诉前,张某退缴其受贿所得赃款140万元。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40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在受贿的共同犯罪中,张某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受指使收受他人贿赂,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另外,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名下的位于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三街10号保利天悦花园第25幢第28层2804号的房屋系张某用受贿所得的100万元和合法财产所购买的,虽张某已全部退缴了受贿所得,但该房屋中100万元所对应的43.8%份额及其收益在扣减100万元后应予以追缴。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暂扣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退缴的受贿所得赃款140万元,予以没收,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对被告人张某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2804号房地产中43.8%的份额及其收益在扣减100万元后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文/羊城派记者 董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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