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汉中洋县中学发生一起高三男生因早恋问题跳楼将女生砸伤事件。12月28日,洋县县委通报称,目前,该男生情绪稳定,各项身体机能正常,但女生胸椎出现骨折。
12月28日,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告诉澎湃新闻(),本事件中,跳楼男生完全能够意识到其跳楼行为会砸伤楼下行人,其跳楼行为与受伤女生的伤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构成侵权,自身需向伤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高三男生年龄是否已满18岁,暂不清楚。
赵良善称,如果在跳楼男生已成年的情况下,即便自身名下无财产,也只需自身承担赔偿责任,其家长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跳楼男生系未成年人(即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则由跳楼男生的法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邢鑫也称,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女生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该跳楼男生应当予以赔偿。
洋县最新通报显示,12月25日,洋县中学一高三男生因早恋问题,于下午放学后下楼过程中从二楼阳台跳下,落地时砸伤一名路过女生。事发后,该校第一时间拨打120电话将两名伤者送至洋县医院进行救治,并协调家长安抚学生、配合治疗。学校和教体局领导也先后到医院探望了受伤学生。
目前,该男生情绪稳定,各项身体机能正常;院方对受伤女生进行了全面检查和专家会诊,除胸椎骨折外无异常,医生建议住院静卧休养。
通报指出,该县教体局要求该校全力配合家长做好孩子的治疗和心理疏导工作,同时引以为戒,认真抓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有媒体同日报道,上述高三男生与女生长期交往,在学校和家长介入后,23日,女生提出分手。事发当天班主任发现男生有些异常,但没想到下午放学就出事了。
赵良善还介绍,如果此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管理有问题存在一定的关系,比如,学校本来应加强管理,严禁高中生恋爱,如学校疏于管理,任由高中学恋爱,加之,学校平时应对高中生早恋的后果进行系统教育;还有,如学校发现跳楼男生疑有异常表现,而未及时制止等等。以上情形即可证明此事件的发生与学校有一定关系,那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邢鑫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此条款规定,本案中受伤的女生在学校里发生人身伤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的数额根据学校的过错大小确定。
洋县中学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显示,洋县中学创建于1929年,陕西省标准化高中,全校教学班级达到70个,在校学生5200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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