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来源: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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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夏天,10岁的小华(化名)傍晚放学回家时,脸色煞白,双手握拳,举在胸前,全身发抖。

“你怎么了?发生什么事情了?”妈妈见状赶紧询问女儿。

“我在车上碰到一个变态,他拉我的手去摸他的小鸡鸡……”

可以想见,女孩的无助、家人的愤怒。所幸,孩子能及时告知情况,家长更是果断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韩某抓获。

经查,当天韩某骑电动车至深圳某小学附近公交站台,停放电动车后,到站台候车。此时,小华也在候车。公交车到站后,小华上了车,韩某接着上车。在公交车内,韩某趁人多拥挤紧贴小华的身体,并抓住小华的左手压在其下体上,持续数分钟。后韩某松开小华的手,在某大厦站下车,随后步行返回某小学公交站台附近,骑电动车离开。

很快,深检君的小伙伴、宝安区检察院就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对韩某提起公诉。

法庭上,韩某矢口否认自己猥亵儿童的事实,“我是怕小女孩站不稳,本能地拉了她的手,想扶着她站好,因为人多拥挤,我的身体也贴紧了她……”

这意思,他不但没做坏事,还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少女,在“做好事”咯?

小编就冷笑了:被害人虽然年幼,但是在遭到猥亵后第一时间就告知家人情况,并能详细描述对方衣着,清晰记得对方说过的话、下车的站,其陈述的可信度是非常高的。

而且,从公交车的视频可以看出,当时韩某身后并不明显拥挤,而韩某却身体向前倾斜,紧紧围住被害人,将被害人困在栏杆与其身体之间,这是一个正常的乘车姿势嘛?

结合证人的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本案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人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2019年1月,法院一审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拒不认罪的韩某上诉,同时,宝安区检察院也提起了抗诉!

这是为什么?原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韩某系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行为相对于其他乘客具有隐蔽性,不宜认定为“当众”,而宝安区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向区法院提出抗诉。

按照法律规定,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撤回抗诉。涉及未成年人,深检君可谓高度重视,未检办专门安排业务骨干承办此案。

办案的高检察官,是一个认真细致、富有责任心的人。他详细审查后,对该案进行了全面梳理:

首先,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层面分析:

2013年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3条规定: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从这个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公众场合实施的猥亵儿童犯罪,立法上认为应当对该类行为从严惩处,不能以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为标准。也就是说,韩某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即使在场人员没有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

“根据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的,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应当从重处罚。可见,一审法院判决明显量刑畸轻。”

检察官进一步从社会危险性层面上进行了分析:

刑法规定,猥亵儿童罪比照强制猥亵罪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刑法对儿童的隐私权的保护是高于普通的猥亵犯罪的,而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更是需要从重打击的行为。

“公交车属于典型的公共场所,车上人员众多,被告人采用强制的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从而达到其猥亵儿童的目的,并对被害人的心理产生了极大的威慑,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而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层面分析,检察官也指出,案发后,被告人一直否认犯罪,认罪态度极其恶劣,毫无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深检君决定支持抗诉。2019年4月,二审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深检君的检察官在出庭支持抗诉中,强化证据体系论证和释法说理,充分阐述了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理由。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于近期作出终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韩某当众猥亵儿童,改判其有期徒刑五年。

当小华的家长得知被告人被依法判刑时,露出了久违的微笑。曾经笼罩在这个家庭的阴霾,正在逐渐散去。对此,检察官也倍感欣慰:“希望每个孩子都能保护好自己,在遇到侵害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严厉打击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深检君将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为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护,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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