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南国都市报12月9日消息,9日,记者从儋州市征兵办获悉,儋州青年张某康因拒服兵役被惩处。

儋州市那大镇男子张某康,作为大学生,本应发挥专业优势,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但因个人原因拒服兵役,浪费国家资源和社会资源,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据了解,张某康到部队后怕苦怕累思想严重,难以适应部队管理,遂产生不愿安心在部队服役的思想,经部队干部、骨干耐心教育,仍表示要离队。10月16日,儋州市征兵办派人带专武干部及家长到部队对张某康进行教育转化工作,告知拒服兵役所面临的惩罚,耐心教育其安心服役,但均没有效果,张仍坚持离队,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11月25日,张某康所在部队对其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决定对张某康作以下惩处: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终身记录在案。两年内限制出国(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长途火车和汽车,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

二、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政府机关及企业不得录用临时工作人员。

三、办理落户手续时在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栏注明为“拒服兵役”。

四、两年内不得升(复)学,取消其当年报考高、中等院校和复学(读)资格。

五、取消其义务兵优待。

六、处以入伍地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两倍罚款28000元;赔偿体检政审费、差旅费、生活费、被装费等相关费用26000元;共54000元。

七、两年内不予办理经商手续。

八、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通过政府网、电视台、报刊、微信公众号、显示屏等媒体向社会通报。

来源: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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