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日,浙江省温岭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调查环境违法案件时,温岭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兼大溪中队中队长陈奔被犯罪嫌疑人驾驶车辆冲撞拖行,不幸牺牲。牺牲时再过6天,就是陈奔30周岁生日。12月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肇事司机江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9岁环保局干部执法检查遭拖行殉职
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江某便多次驾驶车辆载送王某(另案处理)非法倾倒有毒物质。后因有群众举报,2018年11月30日上午,29岁的大溪中队队长陈奔带领3名队员赴现场踏勘。
事发当天下午,经过询问调查,调查人员得知还有另一涉案人员王某,于是联系大溪派出所民警一起去寻人做调查。在81省道复线,他们锁定了嫌疑车辆,并紧跟其后。17时55分许,嫌疑车辆停在右侧车道,前面还有两辆私家车在等红灯。陈奔他们的车停在中间车道,位于嫌疑车辆左侧偏后位置,另一辆停在嫌疑车辆后方。
此时,陈奔和派出所工作人员从车内下来,走到嫌疑车辆驾驶座侧,拿出证件,敲窗示意车内人员下车,但车上两个人并未回应,陈奔于是走到江某车辆前方。为逃避检查,江某突然驱车撞开相邻车辆试图驶离,而站在驾驶室旁的陈奔直接被撞到了引擎盖上,但嫌疑车辆并没有减速,而是继续驾车逃离。
在车辆驶至太龙一级公路8KM+300M时,陈奔从车辆引擎盖上掉落至路面,江某仍径直驱车逃离,导致陈奔被途经车辆碾压,当场死亡。经鉴定,陈奔系头、胸、腹部严重损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心、肺、肝破裂死亡。
被告人受审时称没看见引擎盖上趴着人
事发当天20点左右,嫌疑人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江某则在准备乘坐车辆前往温岭市公安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温岭环保局一名工作人员说,案发当天他跟陈奔一起去执法检查,当他们按约定的路线开到一红绿灯路口等红绿灯时,陈奔下车去拉江某的车门,但没有拉开,后他们拿出证件让江某下车接受检查,说“我是环境执法,这是我的执法证,开门”,但江某并没下车,陈奔就走到了车头前,他则去敲驾驶室窗户。在绿灯亮后,江某忽然加速向前撞向陈奔,陈奔就被顶到了引擎盖上,随后江某开车高速逃走。他们随后紧追,但却没追上,当他们后来找到陈奔时,陈奔已经牺牲了。
庭审中,江某当庭辩称,他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没看见轿车引擎盖上趴着人,他开车逃跑是王某指使的。他的辩护人认为,认定江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更为恰当;江某逃离时精神紧张,没看见引擎盖上有人趴着属正常;案发后江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应属自首。
犯故意杀人罪 被判死缓
台州中院认为,气象证明案发时段能见度良好,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江某驾驶的车驾驶员眼点前方视野清晰,物体未见明显变形失真现象,足以说明江某在其行驶的过程中完全能看见眼前引擎盖上趴着一个人,江某的说法纯属狡辩,辩护人有关精神紧张可能造成看不到人的意见既不符常理,也无科学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江某有关受王某指使才开车逃跑的辩解,仅是他一人之词,王某的笔录自始至终均让江某不要逃跑,该辩解意见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台州中院认为,江某为逃避环保执法检查,置站在车前执法被害人会被冲撞倒地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不顾,急速冲撞驾车逃离;将被害人顶趴在引擎盖上后,置被害人会被甩撞出去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险不顾,仍然以百码高速前行2100多米;当发现被害人没在引擎盖上后,置被害人于道路高峰期会被随后车辆碾压致死的危险境地不顾,径直继续前行逃离,导致本案发生。江某作为一名老驾驶员,对其实施的上述行为可能出现的伤亡后果应有足够的认知、预判,但其不管不顾,放任本案死亡结果的发生,构成故意杀人罪。
江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但其犯罪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当庭又拒不认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台州中院一审以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给陈奔亲属经济损失288万元。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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