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对自己先天长相不满意、后天寻求医美手段让自己变美也早已十分常见。然而对家住句容的王女士来说,接触医美却让她开始了一场长达六年的“噩梦”。
花了三万多,结果成“三毛”
王女士今年37岁,多年来对自己的鼻子一直不满意,觉得有点塌,影响面部美感。2013年,她来到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希望通过隆鼻的方式提升颜值。
王女士整形前照片据王女士介绍,当时她经医生推荐,花费11200元接受了“硅胶假体隆鼻术”。术后不久,她发现鼻头发红,类似“草莓鼻”。当时施尔美的主治医生告诉她,隆鼻之后一年内均为观察期,让她不要心急。
之后王女士去往外地工作,这一走就是五年,“草莓鼻”并没有因为观察期结束而消失,而是一直伴随了她五年。
2018年,王女士再次来到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复诊鼻子,接诊医生判断,她的鼻头内部存在增生,需要取出假体重新手术,等六个月之后,再重做一次手术,并承诺这一次治疗全部免费。
然而,取出假体之后的七个月里,王女士的鼻头却出现了挛缩现象,鼻孔越来越上翻变形。针对这个情况,施尔美又提出了第二个“解决方案”:再花两万元将手术“升级”为肋软骨隆鼻术。
王女士接受了这个方案并交了两万元费用。不过这一次施而美还让王女士签下一份“协议书”,内容包括:“自愿另交贰万元升级做肋软骨隆鼻。。。。。。手术后如有不满意,仅限于在医疗范围内给予处理,不涉及任何经济、法律、社会等范畴。”
2018年11月,王女士在施尔美进行了肋软骨隆鼻手术。
可再次手术之后,王女士觉得情况更糟糕了:自己的鼻头右侧红肿,看上去就像多出了一块,双侧鼻孔不对称,而且在鼻头和鼻梁交界的地方留下了一道横向疤痕。如今一年时间过去了,这种情况仍然没有改观。面对这样的鼻子,她情绪几乎崩溃,认为施尔美把自己的鼻子整成了“三毛流浪记里的三毛的鼻子”,无法见人。
施尔美“安慰”:一般不会抬头把鼻孔给人看
2019年11月27日,荔枝特报记者陪同王女士来到江苏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不过之前一直接待她的一位魏姓负责人自称已经离职,而当时那位叫刘卫的主刀医生已经无从联系。
在前台等候了半个多小时之后,一位当时参与手术的医生王方和施尔美业务副院长余女士出面接待。在查看了王女士的情况后,这位余副院长给出了判断,她认为鼻孔不对称不是大问题,因为人说话时“不会抬起头把鼻孔给人看”;至于鼻头上方的横向疤痕“用遮瑕膏盖一盖就可以了”;而王女士鼻头右前侧多出来的那个发红的“肉疙瘩”,余副院长则称不能确定形成的具体原因和时间。
这样的“医疗建议”,王女士无法接受。这时一旁的王姓医生忽然激动起来,质问王女士为何拨打12345投诉,并称当初和王女士签订的那份协议书就是一份“终止协议”,意思就是对王女士的治疗和修复在前一次手术之后就全部结束了,不管后面情形如何,根据协议,医院方面都不再有任何责任,也不会再承担任何治疗和修复义务。“如果还有不满,可以去法院告我们。”
同时余副院长还认为,难以排除王女士在2013年到2018年间在其他机构接受过鼻部整形或者鼻部受到过外部撞击的可能。不过王女士当场对此予以否认。
11月28日,荔枝特报记者再次致电副院长余穗娟,询问能否联系到当时的主刀医生刘卫。余穗娟回复称刘卫已经离职。
不过在施尔美整形美容医院的官方网站上,记者发现刘卫的信息和照片仍在,且挂在医院的“专家团队”名单中。
为了了解刘卫的相关执业信息,根据南京市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的指引,荔枝特报记者试图在国家卫健委网站上查询刘卫的信息,结果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执业医生。
有协议医院就可免责?律师建议先做医疗事故鉴定
签订了那份“协议书”,王女士就只能接受第二次手术失败的结果、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寻求经济补偿了呢?
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波认为,要判定这份协议书有无法律效力,首先要看施尔美在第一次手术是否存在过错。
如果第一次手术施尔美就有操作上的失误,无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经卫生部门认定,就可基本判定这份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依然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
目前,王女士已经通过秦淮区卫生健康局提交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来源:荔枝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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