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依法治理网络涉疫不当言论
当下的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但有一些网民却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月2日,深圳一男子公然在网络上发布咒骂湖北人的言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广大网友对此表示极度愤慨。经查证,恶意辱骂湖北籍人士言论的发布者为龙某,2月4日,深圳光明警方对龙某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处以治安处罚。
“这些言论并非谣言,但却比一些谣言更令人愤怒,甚至觉得能说出这样的话的人简直没有人性。我的一位好友发微信朋友圈说,‘真希望疫情时间长些,这样我家口罩就不愁卖了’,看到后我果断删除了这位好友,价值观不一样没法一起玩。”北京朝阳区某广告公司经理王周(化名)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发表不当言论违法
据《法制日报》记者了解,连日来,因发布不当言论被公安机关处分的不在少数。
1月24日,河南郑州的张某在其微信群中称:“我刚从武汉回来,专门去染上病毒回来传染你们。”由于张某言论构成违法,1月27日,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1月28日下午,湖南宁乡花明楼镇的周某发布一条“我希望长沙和武汉一样死得越多越好”的微信朋友圈消息,在发布不久后删除,并修改了微信昵称以及微信头像。当日18时,花明楼派出所民警将周某传唤到案。经查,周某出于发泄情绪的目的,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不当言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2月4日,中山市公安局小榄分局依法对涂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据了解,涂某先后两次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辱骂他人及辱国言论。
“发表不当言论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行政责任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参照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韩英伟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看来,不当言论可能构成仇恨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或者寻衅滋事行为。
郑宁说,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在疫情之下,有些言论(如针对湖北人)已经构成了仇恨性言论,即一个人或群体在性别、种族、宗教、残疾或性取向等特性的基础上,攻击另外一个人或群体的言论。这些言论容易造成煽动暴力行为,挑起不同群体的仇恨,对其进行管控有正当性。”郑宁说。
不当言论分为三类
最高或将面临刑责
不当言论该如何界定,有何评判标准呢?
在韩英伟看来,所谓不当言论即为不正当、不恰当、不合适的言论。在当前网络环境下,自媒体发展日新月异,出现不当言论的情形多之又多,但是并非所有的不当言论都应该以法律意义上衡量标准进行界定,还存在其他标准诸如社会道德、文化、风俗习惯上等。
“因此,不当言论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仅仅违反人们普遍接受的道德价值标准,还没有达到法律评价的标准;第二种,违背了人们的一般价值标准,尚未严重损害社会秩序、个人尊严;第三种,与人们的价值标准的认同范围背道而驰,超出了法律秩序容忍的程度,违反了法律规定。”韩英伟说。
在当下疫情发生的特殊时期,发表不当言论最高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呢?
韩英伟解释说,如果情节非常严重,就不是治安处罚了。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