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记者从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了解到,2月13日下午,新泰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于2月12日提起公诉的妨害疫情防控寻衅滋事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新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公某饮酒后从新泰市翟镇刘官庄社区前往大港社区,在该社区新冠肺炎防控卡口检测登记后进入,至22时离开。约22时20分,公某无正当理由要求再次进入大港社区,被执勤人员刘某某等人拦截劝返,公某遂辱骂殴打刘某某及闻讯前来制止的执勤人员张某某等人,致刘某某、张某某等4人轻微伤。

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公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疫情防控值班人员劝阻,逞强耍横,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致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公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总台央视记者 窦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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