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文/李俊慧 校对/陈莉

“5041万元:650万元”。

“5041万元”是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奔腾电器”)因擅自注册使用“小米生活”商标及域名,而被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小米商标,二审判决其应承担的商标侵权赔偿总额。

“650万元”是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魅族”)、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因涉嫌侵犯HTC(全称“宏达国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发明专利,而被一审法院判决两家合计应承担的专利侵权赔偿总额。

可以看到,前者是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后者是专利侵权,但前者的判赔金额是后者的7.75倍左右。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专利的“含金量”不及商标呢?又或者说,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判赔力度还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商标侵权索赔:历时两年,小米二审获赔超5041万元

2018年,因使用的“小米生活”商标涉嫌侵权,小米将中山奔腾电器诉至南京中院,并提出5000万元的索赔请求。

涉案侵权商标“小米生活”由中山奔腾电器于2011年11月提交申请注册,于2012年10月获得初步审定公告,并于2015年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炊具、热水器、电压力锅等。

由于该商标包含了小米品牌的核心元素“小米”,从2012年起,小米就通过商标异议和无效程序,希望阻止中山奔腾电器使用该商标。

不过,可惜的是,直到2019年底,中山奔腾电器还在持续性的生产、销售“小米生活”牌小家电产品,并累计取得数千万元的收入。

2018年8月8日,"小米生活"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系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为由,裁定宣告无效,中山奔腾电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9月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政判决,驳回中山奔腾电器的诉讼请求。

而在小米诉中山奔腾电器商标侵权一案中,一审法院南京中院认为,中山奔腾电器的侵权行为具有极为明显的恶意,情节极为恶劣,所造成的后果亦十分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因此,一审法院按照中山奔腾电器侵权获利数额的二倍计算,数额为55466143.2元,故对小米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对小米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共414198元,亦予以支持。

2019年6月12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山奔腾电器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

经审理,二审法院结合二审查明的事实,将惩罚倍数标准酌定调整为三倍,同时区分计算自营店和经销商的销售额,认定侵权获利共计2039万余元,按照三倍计算为6118万余元,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

专利侵权索赔:耗时三年,HTC仅获赔640万元

2017年4月左右,因涉嫌专利侵权,魅族和金立相继被HTC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HTC认为,魅族生产、销售的魅蓝Note5手机,金立生产销售的M6手机落入其持有的发明专利“移动装置”(专利号:2013100325155)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请求判令魅族和金立停止侵权。

而针对索赔金额,HTC并请求法院判令魅族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金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400万元,并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人民币160万元。

从2017年起诉至2020年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HTC据以起诉的专利被金立、魅族等在内的多家单位和个人,合计提起了三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2017年5月22日,金立针对上述涉案专利向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机构改革后,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1月19日,自然人侯靖针对涉案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2019年3月11日,针对涉案专利,魅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尽管涉案专利被先后提起了三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但是,不论魅族还是金立都未能成功“废掉”该专利。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HTC请求按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HTC主张的具体计算方法为:魅族或金立4G手机总销量× 涉案产品销量占比×涉案产品平均售价×利润率×专利贡献度。

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HTC提供的部分数据系推算,利润率和专利贡献度也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但即使采较低的利润率、专利贡献度,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也已明显超过《专利法》规定的一百万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裁量性地确定魅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金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60万元。同时,考虑到金立M6手机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布后,授权公告之前就已经上市销售,还需支付宏达公司临时保护期使用费40万元。

赔偿标准反思:不及商标,专利侵权赔偿有待提升

起诉环节,在小米诉中山奔腾电器商标侵权一案中,小米主张以侵权获利额作为赔偿依据,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提出高达5000万元的索赔额。

而在HTC诉魅族、金立专利侵权案件中,HTC也主张按照侵权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合并索赔5400万元。

庭审环节,在小米诉中山奔腾电器商标侵权一案中,二审法院确定:1)“涉案23家网店的销售额总计为61158213.3元”;2)参考格力公司、美的公司年度报告显示的小家电行业毛利率,以中间数33.35%作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利润率并无不当;3)按照三倍酌定本案损害赔偿额,对一审判决确定二倍的惩罚倍数标准予以适当调整。

根据前述计算方式,销售额为61158213.3元,以33.35%的利润率计算,侵权获利额为20396264.1元,按照3倍计算为61188792.4元。因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在HTC诉魅族、金立专利侵权案件中,HTC主张的具体计算方法为:魅族或金立4G手机总销量× 涉案产品销量占比×涉案产品平均售价×利润率×专利贡献度。

但一审法院认为,HTC提供的部分数据系推算,利润率和专利贡献度也缺乏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未予采纳HTC主张的侵权所得计算方式,退而求次参考法定赔偿上限裁量性确定了赔偿额度。

简单说,同样是侵权诉讼,同等量级的索赔请求,同样获得法院支持,一个是商标侵权,一个是专利侵权,但两者的判赔金额差距悬殊。

而造成这种尴尬现状的原因,除去专利稳定性不足以及专利在产品或商品价值中的占比不好确认等之外,究其根源还在于,目前专利侵权赔偿额确定方面还存在的一些制度缺失,束缚了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判赔的幅度和力度。

事实上,按照《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和《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国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的赔偿制度设计是相仿的,都采用“实际损失、侵权所得或法定赔偿”任选其一的方式。

但商标侵权和专利侵权赔偿,最大的不同有二:

其一法定赔偿标准上限不同。自2000年以来,《商标法》修订了3次,《专利法》仅修订了1次,同样是法定赔偿,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标准(2008年修订后的《专利法》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目前明显低于商标侵权法定赔偿标准(2019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为500万元以下,2013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为300万元以下,2001年修订后《商标法》为50万元以下)。

其二专利侵权暂缺惩罚赔偿。2013年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就建立起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2019年第四次修订时,进一步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相对而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尚未建立,法定赔偿标准上限也停留在较低水平。

因此,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当下,尤其是加强创新保护的背景下,加快《专利法》修订步伐,大幅提升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尽快在专利领域明确“惩罚性赔偿”规则,显得尤为迫切。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及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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