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现在正处于关键时期。科学防控、佩戴口罩至关重要,而买到假口罩则是个让人忧心的问题。假冒伪劣口罩有的薄如一张纸,有的甚至还带有污渍。多部门针对这类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等行为展开严厉打击。
湖北麻城警方在一次清查中发现,当地一家药店有销售伪劣口罩的重大嫌疑。通过走访调查和现场取证,药店经营者始终对这批口罩的来源含糊其辞。
麻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李勇:询问这个老板这个口罩的来源,进货渠道以及进货单,相关单据以及发票,他无法说出这些东西,而且问他口罩来源,他又支支吾吾地没法说清楚。结合近期有不少网民在网上实名举报,说在他的药店买到了假口罩,我们对药店进行了检查,结果发现很有可能售卖假口罩。
经进一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店主是从麻城市医药经销商刘某那里购买了1万只口罩,并且全部销售一空。这些口罩均为伪劣口罩。经严密部署,民警在麻城市城区将刘某成功抓获。
经审讯,刘某交代了贩卖伪劣“飘安”牌口罩的行为。由此,民警发现了与他合资购买伪劣口罩的另一名销售商叶某。麻城警方立即开展行动,叶某抓获归案。
麻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李勇:经过我们调查,这一批伪劣口罩是刘某和他的同伙叶某,共同出资是30万元进货。这60万假口罩全部流入麻城市城区、白果镇、顺河集镇的一些药店,全部都销售一空了 。
据犯罪嫌疑人刘某交代,面对口罩销售量猛增的状况,他与叶某萌生了销售伪劣口罩牟取暴利的念头。今年1月23日,叶某联系了河南籍医药经销上家,购买了59万只伪劣的“飘安”牌、“卫材”牌口罩,5500只伪劣3M口罩。据两人交代,不到一个星期,近60万只伪劣口罩就销售一空,两人共非法获利近20万元。
麻城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 李勇:我们民警从犯罪嫌疑人刘某家中搜查的时候,依法予以扣押的假口罩,小包装上面写的名字是一次性使用口罩,上面标注是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咱们这个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口罩写的是一次性医用口罩,而这个劣质口罩上写的是一次性使用口罩。
经初步查证,这些伪劣口罩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只有薄薄的一层。用手一扯就容易撕裂,很难起到防控作用,增加了感染风险。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叶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已被麻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被售出的伪劣口罩正在追查中。
在广东深圳,有市民反映,在一家名为瑞草堂的药房买到了有问题的口罩。当地警方和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现场发现所谓N95口罩有明显污渍,另一种所谓日本进口口罩也存在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东方派出所民警 张烨然:“N95”白色的,但是上面有明显的污渍,我们怀疑是二手口罩,还有一种上面全是日文,没有生产厂家,属于三无产品。
警方侦查发现,这家药店的员工黄某数天前通过微信向他人以9.5元的单价购买了2000个“N95”口罩,并以18元的单价出售,以1.2元的单价购买了24000个日本进口口罩并以2.2元的价格出售。短短数日,两款问题口罩几乎销售一空,总销售金额80000多元。
犯罪嫌疑人 黄某:零售的时候,很多人抢的,一个人好几盒好几盒地拿。
目前,这家药房售卖的两种问题口罩已交由相关部门进行鉴定,两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正对相关线索进行深挖,同时通过调取店内视频,寻找购买了问题口罩的群众。
地下工厂生产假冒品牌口罩 被“一窝端”
有人非法销售,有人不法生产,这都是执法机关近期打击重点。近日,广东佛山警方查获了一个正在生产假冒品牌口罩的地下工厂。1月29日上午,民警接到举报电话,称村里有家厂房正在开工,十分可疑。警方经调查发现,现场是一处两层楼的小厂房,厂房门窗紧闭,里面传来机器运转的轰鸣声。
民警进入厂房内发现,3台簇新的生产设备正在全速运转,一箱箱成品半成品口罩堆放在厂房四周。民警要求现场工人出示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时,均无法提供。经清点,现场共有生产设备3台、N95等型号口罩共17.5万余只、生产材料80余箱。经调查,办案人员发现这批产品是假冒某品牌口罩。目前暂未发现这批口罩流入市场销售。
作坊欧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被依法刑事拘留,警方仍在追查作坊老板等涉案人员。
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佩戴伪劣口罩将带来极大的安全问题。对此各地公安机关重拳出击,迅速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案件。
江苏南京警方侦破一起涉嫌贩卖假冒品牌口罩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尚未卖出的各类低质伪劣口罩15500余个,其中包括假冒3M品牌口罩2300多个。
在上海,杨浦公安机关1月27日根据城管部门移送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口罩近5000只;青浦公安机关1月28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伪劣口罩1.1万余只。1月30日,上海检察机关对这两起案件提前介入调查。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你有没有想过这些口罩如果真的被医护人员,在一线的医护人员用了,会是怎么样一个后果?
此前,义乌警方根据线索,查获了一批假冒伪劣口罩,包括一次性口罩70箱,共计10万余只;无标识口罩11箱,共计5万余只。警方对四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1月28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这起案件。1月30日,检察机关依法对邵某、毛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于1月29日提前介入一起销售过期口罩案,并于1月30日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没有生产销售许可、清洁消毒设施、检验设备的情况下,将堆放在家中的120箱近25万只过期口罩,更换包装后即通过微信予以销售,案发前已非法获利6万余元。
那么,在我国,如果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会触犯哪些法律红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实施此类违法犯罪 或将从重处罚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在疫情期间从事此类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受到行政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还将面临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是常见罪名,大多数犯罪行为存在上述两个罪名的竞合关系。都是销售额五万元入罪,但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一档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为三年以下。后者法定最高刑更重。因此,销售额在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销售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比较宣告刑后,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触犯了刑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的规定,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在疫情传播期间实施违法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由于口罩属于医疗器械,销售“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口罩,则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陈永生:如果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话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上以后两倍以下的罚金,如果后果特别严重那么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是没收财产。
按照两高2003年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多部门表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各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相关刑事案件作出部署、提供指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 李文峰: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这些犯罪行为比平时它的社会危害性更大,对于这些犯罪,检察机关的态度是明确的,坚决将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对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将会适时提前介入,就案件性质、收集证据、法律适用提出意见 。同时最高检也在会同有关部门,对这次疫情防控中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以便更有效地打击这些犯罪,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