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针对治疫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联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深圳市福田区定基社区法治服务中心,继续开出法律"药方"……有义务就有责任,违反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不然法律就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深圳市福田区司法局联合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福田区定基社区法治服务中心梳理出了居民违反疫情防控义务应承担的四大方面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治安行政责任、其它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梳理发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都带着锋利的牙齿——∇∇

(一)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包括修正案)及《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疫情防控中居民最有可能触犯的九个常见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此罪。

【现身说法】

(人民法院报,2020年2月1日报道:青海苟某因违反登记、隔离的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事立案。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明知自己曾在武汉等疫情较严重的疫区生活或旅游,可能携带传染病毒,而拒不遵守申报、隔离等防控措施,造成他人感染的后果或感染危险的,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把政府所要求的调查、申报行程、自我隔离等防控措施当成是"生活小事"或耳边风,等闲视之,甚至置之不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险,让社会付出十倍、百倍甚至上千倍的防控成本,必须刑罚加身!

2、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用"法"说明】

有些过失可以原谅,有些过失不能原谅。在防控疫情的关键时刻,对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拒绝检疫、拒不接受隔离、不接受治疗或逃离隔离地点的,都可能构成此罪。

虽然全国尚未发现"现身说法"的案例,但此条会是高频法条!

3、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和《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此罪。

【现身说法】

(东北网,2020年1月31日报道:《男子编造散播疫情相关虚假信息至700余个微信群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不只是好玩那么简单!在传播信息之前,请确认来源是否权威,是否官方,否则,符合一定情节要求或造成一定后果的就可能构成犯罪!

4、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现身说法】

(2020年1月27日,长沙市宁乡市公安局对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叶某依法刑事拘留。宁乡公安微信公众号截图)

【用"法"说明】

执行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为了整个社会的疫情防控,您理解也好,不理解也好,但请一定支持他们的工作!不要任性,您的任性或冲动也许会让您后悔终身!

5、寻衅滋事罪

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此罪。

【现身说法】

(2020年2月1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对酒后滋事,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犯罪嫌疑人蔡某依法刑事拘留。灞桥公安微信号截图)

【用"法"说明】

公共场所秩序关系公众利益,传染病疫情暴发期间公共场所需要严格管控。公众场所注意克制自己的行为,有话好好说,慢慢说,也可以换个场所说。不要扰乱了社会秩序,成为公共场所里的焦点。不然您就可能成了罪人。

业内人士管这条罪叫"口袋罪",你的过分行为在疫情暴发期间会显得更加突兀,不小心可能就被装进了"口袋"。

6、诈骗罪

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此罪。

【现身说法】

(中新网,2020年01月30日报道:《广东首例N95口罩诈骗案告破腾讯协助警方破案》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国难当头,总有些人想混水摸鱼,发国难财。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NO ZUO NO DIE!

7、非法行医罪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并从重处罚。

【现身说法】

(2020年1月30日,涪城区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对涉嫌非法行医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四川省绵阳市政府官网截图)

【用"法"说明】

非一般人可为,只有那些利欲熏心,又胆大包天的狂妄之辈,才敢"承接"此类活。

8、非法经营罪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司法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此罪,从重处罚。

【现身说法】

(2020年1月29日,沈阳警方对涉嫌非法经营者犯罪嫌疑人依法予以刑事拘留。新华网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关键时刻哄抬物价,不是"经营",是"打劫"。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相关部门对价格的监管也会非常严厉,违反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即使你吃得下,也消化不了,非法的东西总是要吐出来的。

提醒那些从事经营的居民:非常时期更要保持平常心态,做良心生意,才能保你过正常人生活。

9、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构成此罪。

【现身说法】

(2020年1月27日,义乌市公安局对销售假口罩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截图自浙江省义乌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用"法"说明】

不能什么黑心就做什么生意。防疫物资人命关天,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仅谋财而且害命。高压线,请远离,一触即亡。

(二)治安行政责任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不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将承担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的法律后果:

1、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以及扰乱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行为,可以单处或并处(以下均称"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

【现身说法】

(中国新闻网.四川新闻报道:2020年1月26日《何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旺苍警方行政拘留》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疫情期间关闭了部分公共场所,加强了对某些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的限制或管理措施,居民均应无条件遵守。拒不服从管理或检查,可能会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阻碍执行职务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行为,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可处以警告、罚款和拘留。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则构成妨害公务罪。

【现身说法】

(人民网报道:2020年1月29日《拒不接受防疫检测强行冲卡云南一男子被拘留5日》网页截图)

(中国新闻网,2020年02月02日报道:《一男子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被拘留》,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任何不听从疫情指挥部或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决定,经指正或责令改正、劝告仍不改正的,均可能因阻碍执行公务被公安机关处罚。切莫试图挑战防控人员或企图对抗、逃避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这是最爆款的一条规定。

3、散布谣言、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可处罚款和拘留处罚。

【现身说法】

(新华网,2020年01月29日报道:《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天津警方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6人》,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哪里有谣言哪里就有处罚。刑事犯罪和治安处罚总有一款适合您的。疫情正当时,说假话是要承担责任的!

4、公众场所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现身说法】

(九江视听网,2020年01月30日报道:《疫情当前,居然聚众赌博!九江公安严查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公众场所也是守土有责,谁家的孩子谁看好。广东省发布的粤防疫指办通〔2020〕1号通告,明确要求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方能进入。

公共场所管理人员责任重大,马虎不得,必须严格执行!发生了安全危险(而不论后果),或是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警察就不只是请您喝茶了,可能还"管吃住"。

5、房屋出租者违反相关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以罚款。

【现身说法】

(2019年11月22日,晋江龙湖派出所对不按规定登记的租房管理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截图源自福建省晋江公安龙湖派出所官方微博)

【用"法"说明】

房东也是流动人员管理、执行疫情防控的重要群体,要严格执行房屋出租、人员登记和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以及公众的安全起见,查清对方的身份和来路不仅必要而且必须,不是每一个敲门的都是东土大唐来的圣僧。

6、违反宠物管理规定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现身说法】

(湖北南漳县、浙江松阳县等多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均发布过与宠物相关防控措施,网页截图)

【用"法"说明】

此时此刻要特别照看好您的"主子",此次疫情传播虽没有明确与您"主子"有关,但敏感。人都少出门了,而况猫狗乎?

(三 )其它行政责任

其它行政责任,是指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的治安行政责任之外,由《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反卫生防控要求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包括违反消毒、卫生处理方面的,如: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对被甲类和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未按照卫生防疫机构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的;

也包括相关人员违反隔离治疗方面的,如: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病人拒绝进行隔离治疗的;

还包括违反动物卫生管理等方面的,如:未经检疫出售、运输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的等。

违反以上规定,可能会承担责令停止违法、责令改正、罚款等法律责任。

(四)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都规定,因居民个人违反规定而造成传染病传播、疫情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

【用"法"说明】

若因您一时大意而造成其他人感染,不仅要承担刑事或治安处罚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财两空。若造成较大范围扩散或危险的,面临的民事赔偿可能会是一个让您终身无法偿还的天文数字。

(中篇完)

文/图:司新宣、福田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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