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奉楚
近日,网传安徽亳州一名男子因违法停车被交警贴罚单,事后将罚单拍照发在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次日,该男子被当地派出所传唤并被行拘。1月13日,亳州公安发布情况通报称,亳州市公安局高度重视,已组织督察、法制部门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成联合调查组,实事求是地对该事件展开全面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发现存在执法不当问题,市公安局将坚持有错必纠、绝不护短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按说,侮辱、辱骂他人本来就是不文明乃至违法行为,因受到处罚而辱骂执法人员更是错上加错,因而,如果行为人确实有辱骂行为,对其施加行政处罚并无不可。但应认识到,行政处罚必须遵循适当、比例原则,不该随意而为,否则不仅无利于维护执法尊严,反而会使法律权威受损。
梳理报道可知,一些人因交通违章受到处罚后,心生不满,通过微信群或朋友圈赤裸裸地辱骂执法人员,进而受到处罚。可以说,因这样的行为受到处罚一点也不冤。要知道,朋友圈或微信群并非他人不可见的“私家花园”,而是微信好友和群友均可围观的公共网络空间。通过该途径辱骂他人显然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制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执法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合情合理合法。
根据现代法治原则,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理当遵循比例原则、适当原则。即行政处罚应该公平、公正,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过罚相当。对此,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通俗而言,对于轻微的违法就该给予轻微的处罚,如果施加较重的处罚,既有违比例原则,也有挟私报复的嫌疑,破坏公众对法律和规则的预判,损害法律权威。
具体到此事件中,当事人因违法停车被贴罚单后将罚单发在自己朋友圈并配文“奶奶的腿,接个小孩停十分钟一百”,这一行为本身并得不出其有辱骂他人的性质。因该行为没有明确的对象,既有可能是行为人对自己违章停车被处罚的抱怨和调侃,埋怨自己不该违章停车;也有可能是对处罚不满,认为该处罚过于苛刻;还有可能是对执法人员进行侮辱。
因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该妄加揣测,将其视为对执法人员的侮辱,否则就有违以事实为依据的基本原则,属于“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退一步而言,即便当事人确实有发泄不满、辱骂他人的嫌疑,是否就一定应该予以行政拘留?
必须强调,现代法治社会中,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如果随意而为,对非常轻微的违法行为实施较重的行政处罚,或者对违法事实不明显的行为升格为违法行为,这既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公众朴素认知的突破,更是对执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的“自毁”和消解。这理当引起执法机关的警觉,应将公正和过罚相当原则作为不可逾越的底线贯穿行政处罚全过程,确保所有行政处罚经得起事实和法律检验,经得起公众检视。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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