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案与刑》郑小悠 著山西人民出版社
□禾刀
前些年热播的清代剧《铁齿铜牙纪晓岚》剧中有这样一个桥段:巡城御史海昇当街毁了权臣和珅家的马车,和珅为图报复,唆使海昇的妻舅贵宁指其杀妻。在纪晓岚的保护周旋下,海昇被无罪释放。
与电视剧注重矛盾冲突,以及该剧喜感的主基调相反,历史的真相是,该案经刑部、都察院和户部三次验尸,最终坐实海昇杀妻事实,海昇按律被拟为绞监候。而那个荧屏上人见人爱的纪晓岚,因暗中帮衬内阁和军机两个中枢的首席大臣阿桂被乾隆痛斥为“无用腐儒”。至于在该案中表现极为活跃的和珅,其本意当然不是还案件以真相,而是为了借机打击异己阿桂。
专业研究清代制度史、政治史的北大博士郑小悠,新著《清代的案与刑》一书,重现了雍正末年麻城涂如松妻子失踪案,道光年间遂宁讳良诬盗案,乾隆年间海昇杀妻案,嘉庆年间知县李毓昌被杀案、徐文诰京控案和直隶迟孙氏京控案,道光年间宛平傅大唆使殴打他人致死案、德清名门徐氏案,光绪年间河南镇平王树文顶凶案等九件大案,借此探讨了清代法律制度中的种种弊病,譬如刑讯逼供、讳盗诬良、办人情案等。
就案件本身,这九件所谓的大案没有哪一件需要福尔摩斯那样的破案奇才才能弄清真相,相反,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漏洞百出,参与验尸的仵作、审案的官员等诸多人士,无一不是心知肚明。连皇帝这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局外人”在阅完案卷后,也会因为这些案件太缺技术含量而勃然大怒。
然而,正如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所述,清代官场断案向来有“四救四不救”之说,即救生不救死,救官不救民,救大不救小,救旧不救新。一旦楔入利益的考量,案情走势就不再是真相,而是怎样才能最好地维护参与者所秉持的利益逻辑。
道光年间遂宁冤案和嘉庆年间徐文诰京控案,本质上都是讳良诬盗案。源于侦破手段落后,当时百姓失盗如果不是捉了现行,基本没有结果。如果涉及命案,惊动了官府,事情往往就会变得复杂得多。“根据清代律例和处分条例,地方如果发生强盗案,地方大小官员又没能在一定期限内将盗贼抓获,就有‘疏防’之罪,要省督抚题参,由吏部给予处分”。
基层官员大都数年寒窗,好不容易才混了个功名,自然对顶戴花翎特别看重。避免处分的办法就那么几个,要么抓住强盗,要么逼报案者主动撤诉,更有甚者一不做,二不休,采取如同这两起案件中的讳良诬盗之法。如果蒙混过关,没准还会因此捞到些许政治资本。
讳良诬盗之所以屡成现实,这与当时过于看重口供不无关系。一些所谓的“能吏”,正是在获取犯人口供方面颇有心得,即或者“自定供招,诱之伏法”;或者“故生枝节,刻意株连”,迫其接受;或者“以严刑”侍候,屈打成招……这表明一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操作空间极大,这种空间自然也为人情案寻租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大多数人情案的背后都有金钱交易,但也不尽然,比如前面所提到的海昇杀妻案。出于对位高权重阿桂大人的呵护,先后参与该案办理的一干人士要么因为同阿桂熟络,要么此前受其恩泽,要么畏其权势,总之人未到案已定,早就在心底达成了某种默契,根本无须阿桂打招呼,便按照最有利于阿桂亲戚的方向决断。郑小悠就此指出,“在许多惊天大案里,真正收受贿赂的官员并不多,大都是囿于亲戚、同乡、科举同年、官场同僚等千丝万缕的人情关系,而陷入其中。这是传统中国人情社会的写照”。
“在清代的法制体系中,一件地方的死刑案,其审转必须要经县、府、司、抚、刑部五个衙门”,实际在此之上还有终审,即皇帝。“梁启超在《论中国法制史》一文中提出,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思想中,亦有类似于西方自然法那样的法,即所谓‘道’。唯有圣人能知自然法,又唯有依照自然法才能立下定法。在道统与政统合一的清代,皇帝是唯一具有这种能力的圣人”。也就是说,只要控辩双方未能达成一致,都有可能“申冤”至皇帝,这也是“京控”屡见不鲜的深层原因。
“京控”的存在,表面上为百姓申冤提供了更多上诉可能,实则会大大加大社会成本,耗时耗力不说,对于社会的正面导向也极其有限。嘉庆年间直隶迟孙氏京控案,原本只是一件民事小案,结果因为皇帝的金口玉言,反倒助长了迟孙氏这样的泼皮无赖。
虽然较明朝略有减轻,清朝依然推行严刑峻法,对审案作弊官员的处理也非常之重。尽管这样,仍未能阻遏一些官员的铤而走险,究其原因,不是他们不怕死,而是律法早就让渡于“四救四不救”这样的潜规则。潜规则的背后,本质上还是对权力合法运行缺乏合理的制度设计,比如对“疏防”之罪的认定明显过于机械。另一方面,在上诉问题上,案件一旦被“上控”或者“京控”,原来审理的地方官员因此可能背上“失察”之罪一同被告,这必定会加大案件审判的阻力。至于仵作、禁卒、书吏等底层腐败,根本原因在于编制人员过少、薪酬过低,以及监管不力。
制度性缺陷,实际就是违法犯罪的沃土,郑小悠笔下的这些冤案错案,本质上是这片“沃土”上结的果,虽然昭雪,但无法根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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