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 社会 1970-01-01 08:00 的文章

因认为央视对其进行的“霸铺”报道侵犯名誉权,罗某将央视诉至法院。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此案,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罗某个人声誉、评价降低的根源系其在列车上的违法行为,而非央视的报道,据此判决驳回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已尽保护义务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8日,罗某持购车区间为武昌站到鄂州站的车票,乘坐由武昌始发到达终点上海南的Z25次列车,在列车到达鄂州站后未下车,并从其车票所示的4车4号上铺移至5车继续乘车。

列车自鄂州站行驶至黄石站期间,罗某拒绝列车乘务员、列车长和乘警对其补票、出示身份证的要求,并一度情绪激动,并伴有不文明语言,双方发生争执。列车停靠黄石站期间,黄石站派出所给予罗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将其送至黄石市拘留所执行。

同年12月11日,央视中文国际频道“中国新闻”栏目、财经频道“第一时间”栏目分别以《男子嚣张“霸铺”拒补票 扰乱秩序被行拘》《“霸座”“霸铺”再现 两人均被拘》为题报道了该事件。随后,罗某诉至法院。

北京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央视报道“罗某列车被拘”一事,是源于罗某在列车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并被行政处罚的真实事件,具体依据有武汉铁路公安处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内容真实。综合运输合同、执法记录仪呈现画面及罗某个人陈述,法院认定央视报道内容客观、属实。央视的评论内容是在履行国家媒体舆论监督职责下进行的阐述,符合评论行为需遵守的正当性、合理性原则。

此外,央视在报道中对罗某进行隐名、打马赛克处理,尽到了审慎保护义务,其报道、评论行为合法。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男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判决认定,在央视违法行为并不存在的大前提下,罗某提出名誉权侵权的主张尚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新闻报道属实且方式得当不应认定侵权

南都记者关注到,近年来,被报道者将媒体诉至法院,主张媒体侵犯其名誉权的案件不在少数。而每起案件都将引发人们对新闻批评尺度的思考。例如,在范志毅诉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一案中,确立了公众人物对报道可能对其名誉造成的轻微损害应当予以忍受。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等行政法律法规,对新闻工作者的履职保障以及禁止行为给出了一些规定,但新闻报道的法律及伦理尺度,依然远没有达到泾渭分明的境地,尤其是具体到某些个案中,仍然存在探讨空间。

有法律界人士撰文指出,基于新闻监督的独特价值,现行法律对新闻报道造成他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案件,总体上持保守、谦抑的态度。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才认定为侵权。这也就意味着,只要新闻报道基本属实,即便在存在一些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报道,造成对他人名誉权一定程度的影响,都不应认定为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新闻机构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不能苛求新闻报道完全与客观实际情况相吻合,否则会严重影响新闻监督的效能和功用,进而对整个社会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法律界人士称。

有观点指出,海淀法院判决至少确立了如下裁判观点:只要新闻报道属实且报道方式得当,就不应该被认定侵权。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发自北京

编辑:张亚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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